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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买药就不给处方?自贡七旬翁状告医院胜诉

2017-07-05 08:34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到医院看完病后拿处方买药,是一个几乎每个人都熟知的流程。可是72岁的自贡市民彭大爷到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简称自贡四医院)看病后,因为不愿意在医院药房拿药,结果遭遇医生拒绝出具处方。

在向自贡市卫计委和自贡市自流井区消协反映投诉仍然没能得到处方后,彭大爷向法院起诉了医院,索要自己看病的处方。

最近,自流井区法院对这起患者索要处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自贡四医院向彭大爷出具诊疗处方,并赔偿因此产生的交通费10元整。

看病 不在医院拿药就不给处方?

彭大爷介绍:2016年11月14日,他因身体不适到自贡四医院就诊。因为自己的医保卡不能在这家医院使用,决定不在医院购买医生开具的四种药物,于是在就诊完毕后,要求医生出具处方。

医生告诉他:医院实行的是电子化管理,处方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流转。如果彭大爷不在医院药房买药,可以凭病历上注明的药品名到其他地方买药。

彭大爷又向医院门诊办公室和医务科反映,得到的答复基本一致:医院实行电子化管理,一般不向患者出具单独的处方。

反映 卫计委等多次协调无果

“想不到看了病竟然连处方都得不到。”彭大爷认为医院的做法侵犯了自己作为一个患者的合法权益,分别向自贡市卫计委和自流井区消协投诉。

彭大爷说,接到其反映后,自贡市卫计委和自流井区消协与医院进行了沟通,“消协说患者有权利得到处方,但四医院依然拒绝出具。”虽经有关部门多次协调但无果。

判决 医院出具处方赔偿交通费

在奔波了半年仍然没能得到处方后,彭大爷于今年3月向自流井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四医院出具处方,支付医疗服务违约金1元,赔偿交通费10元、误工损失200元,承担诉讼费。

自流井区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医,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开具的药物中存在三种处方药物,应当出具处方。根据卫生部令《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标准的具体规定,处方药物的处方应当独立于病历。故本案被告应当按照规定单独出具处方。

近日,自流井区法院对这起索要处方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自贡四医院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出具本次诊疗处方;被告自贡四医院赔偿原告交通费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回应 患者要处方医生应出具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彭大爷感到很满意:“患者看病后得不到处方,这是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法院这个判决明确了医院的做法是错误的。任何医院都应该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依法获取处方的权利。”

自贡四医院医务科有关人士认为,医院本着保护患者生命健康的立场出发,需要对患者用药的剂量和质量严格把关。医生开具药品后,要经过药师审核,确定药品和剂量无误后,才能向患者供药。因此,不向患者出具处方是为了避免患者自行购药时,出现药品质量和剂量不符等用药隐患,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四医院医务科人士还表示,药品价格放开以后,医院药房的药品和市场上同等质量的药品价格完全一致,不存在医院药房药品价格比外面贵的情况。医务科人士还强调:医院药房的药品进货渠道和质量,肯定是可以得到保证的。

该案判决生效后,医院目前已经履行了判决结果。自贡四医院还于6月召开了质量管理会议决定:今后患者要求出具处方的,医生应当予以出具。

自贡市卫计委医政科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关于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向患者出具处方,我省对此也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全国只有西安明确规定医院必须向患者单独出具处方。该负责人称经了解,自贡四医院不向患者提供处方,是担心患者到不规范的药店购买处方上的药品,影响患者的生命健康,是对患者的健康和医院的声誉负责。此外,该负责人还称,患者当初向医生索要处方时,医生告诉患者可以将处方上的药物名抄写下来,并没有拒绝公开处方的内容。

针对法院上述判决,自贡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已经引起卫计委对医院处方管理上的重视。自贡市卫计委决定,就此向全市所辖医院提出要求:凡到医院就诊的患者明确要求单独索要处方的,医院应当予以提供。

原标题:不买药就不给处方? 自贡七旬翁状告医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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