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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为促销私自加装电器致车辆自燃 被消费者起诉

2017-07-23 15:23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马兰

花20多万刚买的一辆车,开回家后问题连连,一年后就自燃了,罪魁祸首就是购车时,商家赠送的导航仪和行车记录仪。这是四川消费者伍先生在购车过程中遇到的尴尬一幕。目前,由于协商未果,当地消委会已支持伍先生依法提起诉讼。

2015年9月,伍先生在达州某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贸公司)以216800元购得家用某品牌汽车一辆。除了车,汽贸公司还赠送了座套,导航仪,行车记录仪等。

然而,车才开回家三四天后,发现了亏电现象。2016年12月7日,伍先生将车送到达州一4S店检查。工作人员表示,车辆亏电属正常现象,但该车打不着火,防盗器自动锁了,需要更换相关配件才能正常使用。

花了13780元修车,2月20日,伍先生将维修好的车提走。然而,3天后,该车座驾竟被烧毁了。一气之下,伍先生将此事投诉至开江县消委会。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当地消委会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并邀请了四川省消委会家用汽车消费咨询专家赴现场查验分析,并出具《消费争议专家咨询意见书》,指出自燃的主要原因是加装的电器配件。

原来,汽贸公司在销售中擅自改装了导航仪,加装了行车记录仪,造成该车亏电,为该车埋下了安全隐患,而汽贸公司在销售车辆时没有尽到告之义务,没有特别提醒消费者应当注意事项。此外,4S店在进行保养时,没有进行全面排查亏电问题,更没有发现该车特别注意部位(驾驶员坐椅下自动调节开关)存在安全隐患,其回复的“车辆亏电属正常现象”,误导消费者,并且,4S店没有完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书面修理记录,存在维修不规范。

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汽贸公司在销售该车时,赠送加装了电器,造成该车的亏电长达一年零三个月有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4S店由于不规范操作,没有及时发现和排出安全隐患,以致该车维修后使用一个月零两天就自燃了,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然而,经当地消委会多次组织三方调解,在赔偿问题上,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消委会已支持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

原标题:商家为促销私自加装电器致车辆自燃 被消费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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