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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以吸收会员方式敛财 诈骗会员396万

2017-07-28 12:08   来源: 东北网   编辑: 王雪意   责任编辑: 马兰

东北网7月28日讯 市民李某设立网上平台,吸收会员,随后又以向会员高息借款、吸引投资等方式,收取公众存款396万元。而受骗的这些人,梦想着得到分红,直到李某被民警抓获,这些人才如梦初醒。

7月2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投几十万元打水漂

赵某夫妇是其中的被骗者,他们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并成为李某所创公司的会员。

据了解,2015年5月20日,李某在大庆市开了一家北京时代首席投资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开业之前,李某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在大庆的北京时代首席投资有限公司的会员,称总公司给分公司60万元作为开业贺礼,如果会员参与分公司的众筹,达到300万元,就可得到这份60万元的贺礼。

在李某的忽悠下,赵某夫妇觉得此事可行,只要拿钱,就可以有很大的回报,二人当天就投资了20万元。同年6月29日,赵某夫妇又投了20万元。

2015年8月份,李某称北京时代首席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的北京佰达商贸有限公司,要在上海股交所Q版上市,现面向在分公司投资过的会员,发售原始股权。

赵某与妻子,又分别认购了20万元的股权。

随后,李某又以北京公司的名义,建了一个投资平台网站,赵某与妻子又分别投资了12500元。

赵某夫妇一心等着回本,可是钱投进去了,始终不见回头钱。最终在家人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报案。

为投资负债10万元

被骗的不止赵某夫妇,还有另外40人。

52岁的吴先生,成为北京时代首席投资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的会员后,觉得在这里投资,会有大收入,于是投资了20万元。

“当时,就觉得这个公司挺真实,还举办了揭牌仪式,想成为会员需要交会费,还有一部分是股权认购,没想到会被骗。”吴先生说。

市民王女士,与吴先生一样,陷入了收不回投资款的困境。

通过朋友介绍,王女士把10万元投资到了该公司。在得知如果会员参与分公司的众筹达到300万元,就可以得到60万元的贺礼时,她又向朋友贷了10万元钱,投资到这里。

然而,合同到期后,本金却没有打到她的卡里。当她去投资公司索要钱款时,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王女士告诉记者,如今,她不止损失了自己的10万元本金,还背负了10万元的债务。

也有极少数投资者,由于抽身早而比较“幸运”,市民陈先生就是其中一位,他投完钱后,发现事情不对,及时把钱要了回来。

他告诉记者:“我七八年前,就开始在这类投资公司存钱,陆续换过几家,开始的资金只有10万元,当年利率很高,这些年不同了,骗子太多,投资的时候,一定提高警惕,被骗的人都是因为贪图大回报,而损失了更多的钱。”

资金链断裂高利息筹钱

那么,李某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他是用什么方式,骗取这么多人的信任的?

据了解,李某为大庆市人,他特别想做大生意,但苦于手头没钱。2014年10月,他听朋友说,可通过注册公司,向社会筹集资本。

为实现做大生意的梦想,李某于2014年年末,成立了“首席公司会员管理平台”网站,并通过这一平台,出售“虚拟金币”,购买后,即可成为其会员,且发展下线越多,提成就越多。最终,李某利用该平台,吸收公众款60.7353万元。

为能吸引更多的人来投资,李某于2015年5月中旬,在北京市丰台区,注册成立了北京时代首席投资公司。

同年5月23日,为调动投资者积极性,李某返回大庆,在万达广场举办了大庆分公司成立大会。

会上,他详细介绍了自己公司运营理念及发展前景,并对在上述管理平台中推广成绩显著的会员,现场发放了现金奖励。

通过这次活动,李某共募集169万元。

随后,他又以公司名义开发了该公司会员网上投资平台,运行规则与前一平台基本相同,并通过这一平台,吸引到投资款10.25万元。2015年5月,他将筹集到的部分资金,用于成立北京佰达商贸公司。

同年8月,他又以该商贸公司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Q版上市的名义,出售股权,共吸收存款62.5万元。

再后来,李某因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出现断裂。为挽救公司命运,其便以高息借款的名义,向会员吸收存款94万元。直到因部分投资的被害人,发现自己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北京一家酒店被民警抓获,后移送至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经审讯得知,李某非法吸收42名投资人存款,共计396.4853万元。这些赃款用于支付投资人利息、办公经费及开办超市等。案发前,李某将剩余的钱款,返还给15位受害人。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对指控其第一起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有异议,并辩解其行为是单位行为,应为单位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其提出的第一起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0多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此起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有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银行和支付宝交易明细相对应,故此辩解意见不成立。

对于其提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解,经查,其为吸收公众存款,而成立了北京时代首席投资有限公司,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所以,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故辩解不成立。

根据上述犯罪情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55万元。

原标题:"董事长"以吸收会员方式敛财 诈骗会员39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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