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首页 新闻 视频 图片网 更多» 专题 评房网
新闻首页  »  新闻资讯  »  正文

四川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宣判 4人非法收售煤焦油获刑

2017-11-15 19:53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11月15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的一家煤焦油作坊,在无许可手续和环保措施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加热、销售煤焦油合计600余吨,产品含有毒物质,生产过程产生大量刺激性气味,严重污染环境。

经依法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作坊老板等4人8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其中三人在缓刑考验期类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相关活动。

眉山市检察院表示,这是四川查获数量最大的煤焦油案。眉山中级人民法院称,此案系四川省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气味难闻 煤焦油作坊被举报

2017年11月15日上午,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内,随着法官法槌敲下,被告人邓某平、邓某甲,邓某乙、马某某四人被带上被告席。

在2017年1月之前,他们四人为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崇仁镇的村民,不过,因非法收售煤焦油,他们成了被告。

眉山市检察院起诉书称,201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邓某平在未办理任何相关许可手续的何况下,从乐山市夹江县的多个瓷砖厂收购煤焦油,利用其在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2 组租用土地修建的厂房进行储存并加工处理后销售。

期间,邓文平雇佣了被告人邓某甲和被告人马某某负责对煤焦油的抽取运输,雇佣了被告人邓某乙负责对煤焦油加热处理并看守厂房,2016年7月,接到群众举报的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厂迸行了查处之后邓某平仍旧安排其余被告人继续收购、储存、处理及锗台炼焦油,至案发共计非法处理煤焦油约200余吨。

2017年1月,眉山市东玻区环境保护局和眉山市东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邓某平煤焦油加工厂房进行查封,扣押到贮罐设施数个及疑似煤焦油及其副产物质453.08吨,并对厂区地库、院坝贮罐、加工车间贮罐、靠院墙贮罐内的黑色粘稠固体取样送检。经检测,6份送检样品中5份均含有多环芳烃等有毒物质,且含量超过相关限值,为危险废物。

2017年4月21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邓某平、邓某甲、邓某乙、马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0日以四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案件重大,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提审,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遂将本案报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罪名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还是过失?对查获的疑似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加热煤焦油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处置”行为?该案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如何证实经营数额?

为了将以上等问题核实清楚,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专案组,提前介入,从污染环境罪的构罪要件出发,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道梳理案情,引导侦查,多次组织召开公安、检察、环保部门的联席会,定时向省市检察请示报告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询计问策,及时调整办案思路和方向。

之后,专案组成员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道,带着以上问题多次察看作案现场,了解本案的处置手段;又走访了多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学者以及正规的对煤焦油进行加工处置的企业,了解煤焦油的成分、性质以及加工处理等流程。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判4人污染环境罪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就邓某平的煤焦油作坊不具备危废品处理相应资质、生产过程不符合相关规定,排泄处理没有环保装置等逐一举证。

具有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会专家资格的证人代某某出庭作证,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及工作经验对煤焦油的基本属性、主要加工工艺、所含物质的危害性等进行了描述。

经多名专家证人向法院证实,煤焦油中含多环芳烃、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在常温和加热状态下宜挥发。对煤焦油的加工和处置应当在完全密闭的情况下进行,所残留物质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法院认为,本案系当地村民因煤焦油加工过程中散发的臭味难闻,而向政府职能部门举报,引起案发,证实污染后果已经发生。庭审中的大量书证、物证证实在案发现场查获的物品系危险废物煤焦油,且数量巨大。邓某平等人用于加工煤焦油的设备和方式均不符合国家规定。根据来自环保部门、再生能源利用公司、环境治理公司的5名专家证人的证言证实,煤焦油在常温下及加热环境中,释放的有毒有害物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煤焦油加工过程需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密闭环境下进行,且对排放物和残留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庭认为,邓某平非法处置危险为废物1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三至七年量刑。

考虑主从犯及自首等因素,法院当庭判决:邓某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邓某甲、邓某乙和马某某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类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相关活动。

环境虽未显现 但达到刑法规定情节即可入罪

“案件没有造成污染后果并未显现,但其无合规资质、无合规环保设备,进行危险废物处置,严重污染环境,总量超过了3吨,已达到构罪条件。”案件承办法官、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刘锋表示,大气污染案件难以察觉,可视性不强,在取证、举证上都存在相当大难度。

“《刑法修正案(八)》不再要求将‘严重污染环境’解释为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实害结果,这将大大提升了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效率。”刘锋表示,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338条入罪的重大调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出台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以前刑法要求有‘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实害结果作为入罪条件,但实际上损害结果出现往往需要较长的过程,且刑法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现在立法将入罪的着眼点前移,以情节入罪,只要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要求即可运用刑罚处置。”

庭审中,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邓某平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将牢牢记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刘君 古笑言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蒋麟

原标题:四川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宣判 4人非法收售煤焦油获刑

网友跟帖仅表达其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全搜索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请理性评论、文明发言,勿发布违法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我们将不予发表或删除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