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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因入职体检检出艾滋丢工作 四川小伙起诉用人单位(2)

2018-01-19 11:29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王雪意   责任编辑: 马兰

去年12月6日,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事作出了裁决。该委查明,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后单位以谢鹏体检不合格不能聘用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谢鹏在该单位工作2个月零3天,期间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裁决单位在去年5月7日至6月9日期间(1个月零3天)应支付谢鹏双倍工资。因单位已支付其中一倍工资,故再支付一倍工资6758.74元。而谢鹏的其它诉求,因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决不予支持。

 “单位未与他(谢鹏)签订劳动合同,确实违法了。”1月18日,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用人单位与谢鹏解除劳动关系后,便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定情形。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劳动合同的,或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这些都可以要求或视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谢鹏的情况却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

该负责人还说,针对谢鹏提出的自己是HIV感染者的情况,他们也曾告知谢鹏可申请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但谢鹏却并未再次申请。

此后,该单位向谢鹏支付了6758.74元。

向艾滋歧视说“不”

小伙起诉单位欲重新上岗

尽管劳动争议仲裁确定了单位的违法行为,但谢鹏对结果并不满意。他认为,自己并非考取公务员,单位却以公务员体检标准对他进行了包括HIV抗体检测在内的入职体检,他最终丢掉这份工作也很可能与自己是HIV感染者有关,单位存在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情况。不久前,医院也将谢鹏HIV抗体检测呈阳性的结果发给了他。

为了向艾滋歧视说“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的他随后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外,并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喜欢这份工作,艾滋病病毒在日常工作接触中也不会传播,我希望能够重新回到单位上班。”谢鹏说。

1月2日,法院已立案受理此案,该案将于1月25日开庭审理。

医院:

如当事人认为医院违规 可由相关部门调查

1月19日上午。内江某医院新闻发言人答复称,因涉及病人隐私,医院只有一人知道检测结果,只会告知当事人,不会告诉其他人。但医院接受相关单位委托对员工进行入职体检,严格参照国家规定确定体检项目。如当事人认为医院违规,可由相关部门调查。

【律师观点】

参照公务员体检无依据  用人单位可能涉嫌艾滋歧视

谢鹏的代理律师于全认为,谢鹏并非考取公务员,涉事单位以公务员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入职体检毫无依据。而用人单位与谢鹏解除劳动关系,仅以“体检不合格”的结论为由,并无充足理由,存在违法行为。因为,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而单位并未提供该岗位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证据,事实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也没有将该岗位列为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交涉中,我们也和单位提到了谢鹏是HIV感染者。”于全还认为,因谢鹏的体检情况,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至少是疾病歧视,有可能是歧视谢鹏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于全还说,目前,艾滋病已被公认为一种可防可控的慢性病,通过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感染者通过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后,传染性会大大下降,而普通工作接触也并不会传染他人。

早在1998年,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中明确表述:艾滋病主要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与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艾滋病诊疗指南第三版(2015版)》也明确指出:握手拥抱、礼节性亲吻、同吃同饮等日常生活接触不会传播艾滋病病毒。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姚永忠

原标题:疑因入职体检检出艾滋丢工作 四川小伙起诉用人单位欲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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