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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管局12问解读租房补贴政策

2018-04-27 12:57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王玲)4月27日报道 符合条件的租房者可以申请租房补贴,这一重大利好政策已经在成都启动实施。不过,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和租房补贴是否可以同时申请、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如何认定、补贴用何种方式发放等等一系列问题,许多申请者还有存在一些疑问。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记者从成都市房管局获悉了最权威问答。

1.政策中对于“家庭年收入准入标准为10万元以内,单身居民年收入准入标准为5万元以内”的限制,是指全市范围内的收入标准,还是中心城区的收入标准?

政策规定,中心城区家庭年收入准入标准为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准入标准为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郊区新城收入准入标准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收入准入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适时动态调整。

中心城区包括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及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郊区新城包括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

2.公共租赁住房和租房补贴可以同时申请吗?

不能。只能选择申请一种保障方式。但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可申领租房补贴,补贴发放至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之日止。其他保障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不享受租房补贴。

3.家庭成员如何认定?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已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4.曾转让过房产的,可以申领租房补贴吗?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属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因“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原因入户我市且不满3年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须提供户籍迁出地的个人房屋信息证明,其原户籍地的住房情况纳入自有住房审核。

5.补贴如何发放?

租房补贴协议期限为1年。房屋租赁剩余期限不足1年的,协议期限同房屋租赁剩余期限。房屋月租金低于月补贴标准的,按房屋月租金标准发放。补贴从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开始计发,自补贴协议复核通过后次月起开始发放,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直接划入个人资金账户,每三个月发放一次。

6.在领取补贴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租房补贴保障对象在领取补贴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须调整补贴标准的,须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申请领取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报变化情况,各部门按审核程序对保障对象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租房补贴保障条件的对象停发补贴。对须调整补贴标准的,重新签订补贴发放协议。

7.补贴协议快到期怎么办?

租房补贴保障对象在补贴协议期满前3个月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资格复核申请,各部门按审核程序进行审核,符合补贴保障条件的续签协议。

8.房屋租赁备案依据是什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9.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需双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所需材料:

1.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租赁合同原件

3.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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