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男女双方甜如蜜糖,经济往来也频繁随意。一旦分手,这样转来转去的钱可能就要理论一下了。近日,成都一对昔日恋人就为理论恋爱期间的钱款问题闹上法庭。前男友和前女友分坐原、被告席,为一笔15万元的转款行为对簿公堂。
2014年12月底,小朱与小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16年4月11日,小朱向女友小李的银行卡上转款15万元。但5个月后,二人分手,小朱说转款的15万元算自己借给她的,要小李偿还本金和利息。两人互不相让,诉至成都市新都法院。
法庭上,小李认可转款事实,但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这15万元是我们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小李表示。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件现有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原告小朱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小李之间就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朱的诉讼请求。
小朱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中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恋爱期间双方对于金钱及其他财物的管理和使用的随意性,对分手后产生的经济纠纷的事实认定会增添相应的难度。因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管理和处置都要注意保存证据,避免伤财又伤心。”该案一审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成都商报记者 赵瑜
原标题:谈恋爱时转的钱 算借款还是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