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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改变车辆用途从事网约顺风车 出事后保险公司免责

2018-10-16 16:49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邓思璐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宋雅婷)10月16日报道 今天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2017年度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了解到,随着金融领域业务类型的增多,近年来,成都地区金融案件的范围在原有的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融资租赁、银行卡、保险、证券、期货、票据、信托等类型基础上,逐渐出现涉互联网金融融资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保险合同纠纷、营业信托纠纷、信用证纠纷、保理合同纠纷等新型案件,涉案当事人数量多,涉诉主体范围广,但银行仍然是主要涉诉主体。

开顺风车去重庆 出了事故自行担责

在十大典型案件中,文某某诉Y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备受关注。记者了解到,2017年1月20日,文某某为保险车辆向H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并约定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文某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注册为滴滴车主,在“顺风车”平台上数次发布出行行程,接受订单搭载乘客,并按照该软件自动计算的金额收取乘客费用。

保险期间内,文某某驾驶保险车辆造成乘车人任某某等人受伤、保险车辆受损以及高速公路部分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文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在文某某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受任某某的订单从成都前往重庆的驾驶过程中。Y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擅自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从事营运,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文某某索赔未果后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文某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陈莺认为,网约车、顺风车等新型业态在为大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保险业在内的传统业态产生影响。她说,本案判决对于规范顺风车发展、维护广大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和引导社会公众诚实守信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本判决明确投保人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从事运营时保险人有权拒赔,不仅尊重了契约精神,而且防止了因赔款不适当增加,引发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等金融风险,维护了广大未出险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险业健康发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徐文波表示,顺风车相关保险合同案件会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如果顺风车车主只是上下班顺路搭载乘客,没有显著的加重风险负担,我们会根据案子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可能判决结果会完全不一样;但如果完全是绕道,频率很高的将家用车变为了顺风车,也就是显著的增加了保险标的风险,发生事故后,可能就要风险自担。”徐文波提醒车主,如果车辆用途发生改变,应当及时告知保险人,这既是《保险法》的规定,也是诚信社会的基本要求。

持卡人将银行卡借他人使用  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在今天公布的案例中,有一起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导致的纠纷。罗某在N银行处办理借记卡并将该卡交由其叔叔王某持有并使用。借记卡开户协议中约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借记卡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卖……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2017年4月29日17时,罗某收到短信通知该借记卡在韩国消费203604元。同日20时,王某在派出所报案并出示银行卡。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N银行向其赔偿203604元。N银行答辩认为,因罗某未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应由其承担损失。

一审认为,案涉借记卡发生“伪卡交易”并非基于罗某意思表示的处分行为,N银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罗某将个人名义开户的借记卡交由他人保管、使用,一定程度增加了该卡的使用风险,酌定罗某对损失承担30%,某银行承担70%。N银行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工作人员李占儒表示,本案的重点首先是明确划分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责任。持卡人、银行双方都没有提供有力的完全免责的证据。银行承担银行卡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实际持卡人使用人及银行卡在国内,消费行为在国外(韩国),因此可以判定银行卡被伪造与银行卡密码泄露是导致罗某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那么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罗某有将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的主观故意,借记卡开户协议也明确约定了,借记卡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卖。因此,罗某不仅有主观故意的过错,而且违反了双方关于借记卡开户协议规定,所以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还应考虑到借记卡的属性,借记卡内的资金应当是合法开卡人的自有资金,主观上没有希望被人盗用的愿望,不会故意将密码告知他人。因此对银行卡被盗刷没有主观恶意。

综上,罗某将借记卡出借给王某使用,扩大了借记卡信息知晓人范围,增加了借记卡使用风险,亦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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