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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群该享低保? 成都公布详细审核审批规程

2018-10-22 07:45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陈玲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10月22日讯 市民政局日前印发《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根据《规程》,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低保家庭应当每月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月未报告的,取消其低保救助。

原文如下: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现将《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17日

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和《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精神,切实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程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确保低保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具有当地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低保。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

第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主要包括城市居民从事生产和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后的净收入;农村居民经营农业和二、三产业净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产权的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无形资产收益:由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转让、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4.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和其他物品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个人可支配的国家强农惠农各项政策补贴(助)和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青苗补偿费等。

第七条 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一)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

(三)外出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提供证明或出具的证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种植业、养殖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

(五)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六)赡养费和抚(扶)养费。被赡养、抚(扶)养人未与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当地月低保标准200%的,视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有赡养费和抚(扶)养费约定或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约定或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但有能力承担赡养、抚(扶)养义务的义务人,应承担赡养、抚(扶)养义务,其应承担的赡养、抚(扶)养费的计算公式为:

家庭应负担的月赡养、抚(扶)养费=[家庭月总收入-(当地月低保标准×200%×家庭人口)]×25%

有2个或2个以上被赡养人或抚(扶)养人的,被赡养人或抚(扶)养人的赡养和抚(扶)养费按人数均摊。被赡、抚(扶)养的对象应是个人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00%的对象。

(七)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

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月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月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2.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和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月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3.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可申请低保。

(八)以下项目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1.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义务兵的退伍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

2.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失独与扶助金等;

3.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4.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5.城乡基础养老金;

6.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

7.教育奖(助)学金,研究生以下(不含研究生)在校学生生活费补助,助学贷款等;

8.因征地及房屋拆迁领取的过渡安置费;

9.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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