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七个跨越” 治蜀兴川各项事业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2)
红星新闻网 2019-09-11 07:15
群众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大幅提升
法治信仰不断增强,实现了从“不知法、不懂法、不信法”到“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再到“信仰法治、尊崇法治、捍卫法治”的跨越。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文盲率达80%,国家的重点任务是扫除文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不知法、不懂法的问题日益显露。1981年起,四川相继在大、中、小学和其他各类学校开设法制课程,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1986年国家启动“一五”普法,目前已经进入到“七五”普法中期。“六五”普法以来,省委提出在全省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明确了47个省级部门的普法责任清单,建立了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以案说法制度,全省组建普法讲师团7800余个、法律人才库1692个、法律服务小分队13400余支;设立法治宣传栏28600余个、法律图书室(角)33000余个,建设法治文化公园、广场、长廊等2500余个,法治教育基地1400余个,全省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4.3万余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辅导员)配备率达100%,培养“法律明白人”48万余人。
通过30余年的持续法治宣传教育,全省法盲率显著下降,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大幅度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持续增强,为治蜀兴川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不断深入
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实现了从“封建专制”到“开放民主”再到“依法常态化治理”的跨越。
70年来,全省民族地区实现了从封闭专制、落后贫穷到开放民主的伟大跨越,共同绘就了民族团结进步和蓬勃发展的壮丽画卷。
针对一些地区法律服务资源匮乏,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组建“四川同心·律师服务团”,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等34个民族地区实行结对帮扶,深受少数民族群众欢迎。大力实施“法治扶贫”行动,随着依法常态化治理的深入推进,全省民族地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军警民共建等机制逐步建立,长治久安根基不断夯实,初步形成符合民族地区实际、具有四川特色的社会治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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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源治理
成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37万余件
四川法院在全国率先提出并推进党委主抓的“诉源治理”四川新模式,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省诉源治理实质化运行的实施意见》,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通过风险防范全覆盖、创建“无诉社区”、强化法治宣传,夯实矛盾纠纷源头预防,通过壮大非诉工作力量,优化诉非衔接、创新线上实时协同解决纠纷,做实矛盾纠纷前端化解,上半年全省法院新收案件增幅同比下降15.26%;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大走访大排查大化解”“大培训”“大比武”三项活动,有效提升网格服务管理能力,全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排查受理各类矛盾纠纷38万余件,成功化解37万余件,成功率98.4%。
全省法院推动“四川智慧执行”系统与省综治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数据互联,将协助执行纳入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协助开展执行案件查人找物工作。基本建成“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为20余万案件提供查询冻结扣划服务。坚持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记录,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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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法规
让千年古城保护管理得更好
阆中古城,一座有着2300多年历史的川北重镇。
如何保护这座历史文化名城?2000年9月,阆中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阆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与《阆中市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但《办法》在协调规范有关方面的权与利上约束力有限,收效甚微。2003年8月,阆中市人大常委会请求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用法的利剑,保护和管理好千年古城,确保古城资源的有效利用。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法规起草小组先后5次赴阆中,对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古城保护的具体范围、对象等问题进行立法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古城居民、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2004年7月,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阆中市民说,《条例》的出台,是盼望已久的喜讯,可以说“一部法规保护和挽救了一座古城”。
2018年3月,《条例》修订工作启动,先后历时14个月,其间多轮公开征求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数十次修改完善,并经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得以最终全票通过。新修订的条例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每年7月30日为“阆中古城保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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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涉案财物管理处置的“四川模式”
针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粗放、随意等问题, 2015年,成都市和温江区以及凉山州冕宁县开展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处置改革试点,2016年在全省全面推开,形成了一条以信息化、规范化、精细化为方向的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处置的四川模式。
目前,全省已建成投入使用涉案实物保管场所631个,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共录入涉案财物信息11.5万条,基本实现了“物品集中管、信息网上走、清单随案移、财物及时处”,有效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了司法腐败。
本报记者 晨迪 本报摄影部供图
编辑:申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