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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不堪家暴跳楼女子被法院判决离婚 获得儿子抚养权

2020-07-31 07:34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韩钰宁   责任编辑: 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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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为躲避丈夫家暴选择跳楼

29日,商丘柘城县刘女士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柘城县人民法院于7月28日判决刘女士与窦某豪离婚。判决书显示,同意刘某艳与窦某豪离婚;婚生儿子由刘某艳抚养,被告窦某豪支付抚养费用,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傍晚,刘女士发了朋友圈,称“解脱二字,足以诠释”。刘女士向记者表示,经过十一个半月的治疗,目前已经可以站起来了,但仍无法独立行走,需要借助拐杖和轮椅才能出行。对于终于等来的离婚判决结果,她表示很满意。

据此前报道,2019年8月,河南商丘柘城县刘女士不堪丈夫窦某豪家暴,为逃生从二楼跳下致双下肢截瘫。刘女士称,那是丈夫第三次对她家暴,第一次家暴的时候她就提出离婚,但是“我们分开了一个多月,然后不让我见小孩,他的认错态度又非常诚恳,一直求我原谅,还多次向我写保证书,保证再也不会赌博,再也不会家暴,然后就跟他和好了”。

但这一次,她选择拒不谅解。此前因为窦某豪不愿意离婚,导致他们迟迟没能离婚。28日,离婚的案子终于出判决了。刘女士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表示,收到判决很高兴,她打算等15天后去接孩子。

这桩暴力事件发生在一家衣服专卖店,主要过程都被监控摄像拍下。刘女士的丈夫窦某豪先是将她打倒在地,而后将其挟持到店铺里面,翻找刘女士手机防止她报警。刘女士趁窦某豪不备冲向门口,但在逃出前再被窦某豪控制。门外监控拍下了刘女士从楼上坠落的画面,她当时失去知觉,在路人呼救下,窦某豪慢慢推开门走出来。

刘女士提供的一份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柘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经过对面部、左眼部鉴定,刘女士的左眼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刘女士提供的另一份医院手术记录显示,经诊断,刘女士腰椎爆裂性骨折伴椎管狭窄并双下肢截瘫、左侧眼光内侧壁骨折等身体多处骨折。

刘女士称,事发近一年,她仍未能成功离婚。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今年7月14日第一次开庭后,被告知男方不愿离婚,双方意见不统一,离婚要等到和刑事案件一起判决。

刘女士认为自己跳楼受的伤,应该由窦某豪负责。刘女士说:“我不是自杀,我是为了逃生。”目前,刘女士的丈夫窦某豪已被羁押。当地检察机关回应此事时表示,刘女士跳楼和被殴打行为有联系,他们以故意伤害罪对窦某豪提起公诉,对窦某豪的公诉包含刘女士跳楼所致伤害。

案 | 情 | 披 | 露

不存在强制调解

或久调不判

7月28日,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对刘某艳起诉窦某豪离婚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准予原告刘某艳与被告窦某豪离婚,婚生儿子窦某某由原告刘某艳抚养,被告窦某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艳支付儿子窦某某抚养费156469.44元。

双方曾表示愿意调解

刘某艳2019年8月13日被窦某豪殴打,将近10个月后的2020年6月5日通过律师在网上办理离婚立案,柘城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刘某艳及其代理律师、被告窦某豪及其代理律师均出庭参加了庭审。原告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据了解,这是原告第一次向该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户口本、店面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原告有抚养能力。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柘城县公安局所做的眼部轻伤一级鉴定报告,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庭审中,双方均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原告的调解意见是主张离婚、抚养孩子,被告的调解意见是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法庭不再进行调解。

被告婚后染上赌博恶习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艳与被告窦某豪于2016年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5月3日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7年10月25日生育儿子窦某某,2018年6月原告用其父母陪嫁款在柘城县城投资经营一家服装店(2019年1月10日办理营业执照),2018年12月27日在柘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每周打牌一至二次。2018年,原告曾因生气把婚前嫁妆拉回娘家,一个月后双方和好。2019年8月7日,被告窦某豪在牌场打牌被其母亲找到,被告认为是原告告知的并在电话中辱骂原告。2019年8月13日,在原告经营的服装店内,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因被告把门锁上,原告从二楼跳下,造成原告身体多处损伤,骨盆骨折椎体骨折,经鉴定原告左眼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儿子由原告刘女士抚养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由于被告窦某豪对原告刘某艳实施家庭暴力,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被告又有不良习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虽儿子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被告父母愿意代为抚养,因孩子不满3周岁,需要母亲照顾,且其母亲是法定的监护人,刘某艳身体也正在康复,故儿子窦某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本案是否存在“强制调解或久调不判”的情况?经了解,调解是民事离婚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法官会征求双方的调解意愿。如果都同意调解,法官就会征求双方的调解意见,如果一方不同意,法官不再进行调解。调解分调解和好、调解离婚,都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本案不存在“强制调解或久调不判”的说法。

据悉,没有法官给出过该案相关“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一起判决”的说法,这两个案件性质不同,无需“先刑后民”。

综合澎湃新闻、豫法阳光微信公号

原标题: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儿子抚养权归女方 当事人:终于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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