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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蹊跷的开心果盗窃案:辽宁两兄弟被判无期出狱后仍喊冤,狱中疑遇真凶

2020-09-17 07:57   来源: 红星新闻   编辑: 谭希   责任编辑: 马兰

“开心果应该让人开心,但对我们兄弟俩来说,它就是个倒霉果。一提到它,二十多年的往事想起来就心酸。如果说时光能够倒流,我宁愿不吃、不卖开心果,也不愿发生在我们兄弟俩身上真实的悲剧发生。”

2020年9月初,红星新闻记者在沈阳见到出狱三年多的曹庆三、曹波三兄弟。一提起开心果,他们仍然心有余悸。

21年前,曹氏兄弟曾被认定盗窃338箱开心果和50箱大杏仁,双双被判无期徒刑。自被拘捕后接受讯问起,曹氏兄弟多次供述,所购货品是从一位名叫 “小三子”的男子手中低于市场价购买的“顶期货”,当时也与其签订了合同,而非盗窃。

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检方也曾以“小三子”应到案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但警方却一直未能找到其人。不久后,法院在未查到“小三子”其人,作案工具缺失的情况下做出判决。此后,兄弟二人虽提出上诉,但因临近春节,办案人员让“过完年再提”而错过上诉期。

曹氏兄弟曾经的合影

从2000年服刑起,曹庆三坚持每个月都在狱中写申诉材料。出乎他意料的是,2002年,他见到一名和自己记忆中“小三子”一模一样的人出现在了高墙内,并且在他携带的照片背面发现了自己当年写给“小三子”去收尾款的自己大姐家的住址。

曹庆三不动声色,将这张带有大姐家住址的照片悄悄藏了起来,并想办法在会见时交到了亲属手中。

很快,曹氏兄弟的姐姐将该照片交给律师,要求作为新的关键证据继续进行申诉。此后,监狱也通过内部调查,证实了曹庆三的猜想——高墙内出现的“小三子”承认了盗窃坚果的犯罪事实。此时,曹庆三才知道,“小三子”名叫蔡某涛。

然而,2007年和2014年,沈阳铁路中院和辽宁高院以“申诉中提及的某些利害关系人经审查不实”,“蔡某涛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不能证明蔡某涛就是‘小三子’及其参与了盗窃行为”为由,先后驳回了曹氏兄弟的申诉。

2017年,曹氏兄弟刑满释放后,继续向位于沈阳的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递交申诉材料。

“从17年8月第一次去最高法巡回法庭起,每三个月去一次询问进展,从未间断过。”曹庆三这样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据曹氏兄弟目前的代理律师陶宽介绍,2019年11月25日,他与曹氏兄弟前往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问询时,法庭答复称案件申诉材料已受理。

坚果行仓库失窃八个月后破案,两兄弟称遭逼供被迫承认偷盗

从1993年起,曹庆三、曹波三两兄弟在位于沈阳火车站附近的和平区南二马路小食品城配货,通过“对缝”赚取差价。

曾经是棚户区的南二市场现在已修成沈阳中国小食品城,途径这里的曹氏兄弟感到唏嘘和命运不公

曹氏兄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好,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沈阳“南二”小食品城发展成为东北最大的小食品及农副产品集散地,全国各地上千家代理商云集于此,而他们发现了其中配货的商机。

“家庭日用百货,酒水饮料……外地来了大车上什么货,我们就买什么货,然后把买到的货配送给代理商,一件货提一块钱。”曹氏兄弟称,在那个年代,平均每天收入在千元左右,多的时候一天能挣三四千元。

短短的几年间,哥哥曹庆三在沈阳买了房,结婚安家。弟弟曹波三也看中了房子,交了定金。

然而1999年8月29日傍晚,沈阳铁路公安局直属刑警队警员突然敲开曹庆三家的大门,将曹庆三、曹波三带走后,两兄弟的命运被彻底改变了。

根据当年刑警队出具的抓捕经过显示,曹庆三、曹波三在刑警队便承认了自己于1998年12月31日在沈阳站南二马路附近一库房盗窃开心果和杏仁总计360余件,价值二十多万元的违法犯罪事实。

被盗仓库内景

被盗的美国产开心果和大杏仁的外包装

曹波三称,他当年在刑警队解释了自己如何从一个叫“小三子”的人手中购买这批坚果的过程,并向警员提供了与双方事先写好的交易字条,但被看后撕毁。“我一看(笔录上)我说的不对啊,被抓着手在笔录上硬摁的手印。”

对于购买这批干果的过程,曹庆三回忆,自己1997年左右在“南二”市场通过一个叫宋某民的朋友认识了 “小三子”,对方自称是沈阳粤菜调料坚果行老板的侄子。 “那会儿总看到‘小三子’推着小车送货,主要是送干果。有的时候客户需要,我也从他那拿一两件货。”

曹庆三称,1998年底,“小三子”告诉他自己手里有一批快到保质期的干果。当时虽然临近元旦、春节,干果消费量很大,但由于是“顶期货”,怕卖不出去,所以和“小三子”商议提货当天先付总货款10万元的一半,其余货款等货物卖完再付,如卖不完,则退一半货。

1998年12月31日下午,曹庆三按照约定来到了沈阳铁路局材料总厂院内的仓库。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当时在仓库院子时还在门卫处用身份证进行了登记。

交货后,曹庆三向“小三子”支付了5万元,并打电话给弟弟曹波三找车雇人帮忙搬运货品。

“小三子当时问我,如果货卖完了,尾款上哪去拿?我说我天天在市场,怎么能找不着呢?”为了让“小三子”放心,曹庆三随后又把大姐家的地址写给了他,并告诉“小三子”如果市场上没碰到面,可以按地址去大姐家拿钱。

“小三子”照片背面写的曹庆三大姐家的地址

曹波三则表示,当年自己和哥哥曹庆三实际上是各干各的,2008年12月31日只是接到哥哥电话,让他联系车辆拉这批坚果,对于这批货的交易过程毫不知情。

曹庆三告诉红星新闻,那批坚果很快卖完后,他想着把剩余的货款付给“小三子”。于是他把5万块钱留在了姐姐家。但元旦过后“小三子”一直没去拿,他在市场上也没再露面。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案卷发现,1999年1月1日,沈阳粤菜调料坚果行经理黄某超向警方报案,称其租设在沈阳铁路局材料总厂院内的仓库遭窃,共被盗走338箱美国进口开心果(每件重22.68公斤,单价人民币480元)和50箱大杏仁(每件重22.68公斤,单价人民币1200元),总价值约22万余元。报案时,仓库管理员陈广称,发现被盗时,门上的挂锁已经被人替换,“用原来的钥匙打不开了”。这起案件在当年作为特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

此后,警方曾于1999年1月11日发布协查通报,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男性,30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高颧骨、大眼睛、东北口音……

8个月后,曹庆三、曹波三兄弟被抓获,警方调查认定,1998年12月31日14时许,曹氏兄弟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子,窜到粤菜调料坚果行设在沈阳铁路局材料总厂院内的仓库,曹庆三用断线钳子剪断库房锁头,换上事先准备好的同类型锁头,再由曹波三在该厂大门处接应。作案过程中,曹庆三先后两次来到和平区南三马路市场雇佣6台人力三轮车,再窜回库房用钥匙将库门打开,从中盗走开心果338件,大杏仁50件。之后,二人分三次销赃给沈阳北行农贸市场业主,获赃款14万余元,每人分赃7万元。

缺少关键人证物证,两兄弟还是被判无期徒刑

然而,据案卷显示,支撑上述结论的依据仅为曹氏兄弟的口供,以及案发当日被他们雇佣的三轮车夫的证人证言。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曹庆三、曹波三在1999年8月29日被刑拘后多次有罪供述笔录,通篇均以“问:反省的怎么样了?答:反省好了……”为开头。而在检方介入后,兄弟两人则不约而同翻供,均提到从“小三子”处买坚果的情节。

1999年10月8日,沈阳铁路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辽宁省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审查起诉,当年11月15日,检方将此案退回沈阳铁路公安局补充侦查,要求第一,与本案有关的“小三子”应到案;第二,曹庆三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断线钳子”应提取;第三,作案时被更换的锁和钥匙应提取;第四,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的存款来源为何;第五,曹波三参与盗窃的时间。

关于作案证物:新城子公安分局刑警队否认见过作案使用的“铁剪子”;沈阳铁路公安局“作案时所更换的锁和钥匙”“因保管不善遗失”

当年12月6日,沈阳铁路公安局出具补充侦查报告书,并将案件再次移交。该报告书显示,警方在走访有关人员后,均未查到“小三子”其人。

2000年1月17日,沈阳铁路中院公开审理此案,曹庆三当庭表示自己是买卖行为,不是偷。其辩护律师称,公诉机关没有证人证言证明看到曹庆三用断线钳子剪断被盗库房的锁头,也未提供认定的犯罪工具,指控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曹波三的辩护律师也表示,通过宣读证言看,只有三轮车夫是现场目击证人,但通过庭审质证,三轮车夫均无人证明看到曹波三案发当时在场,证人陈广证言也只能证明其见到过曹波三在院内篮球架下而非被盗仓库内。

但公诉方坚称曹氏兄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庭未当庭宣判。根据案卷记载,休庭后,该案一审审判长艾颖、代理审判员任希广等人曾于2000年1月25日前往沈阳南二小食品城了解其雇佣过的小工中是否有叫“小三子”的人。见摊床门锁着,没有摆放任何货物。询问周边人,称黄某超从去年10月份开始就没来经营生意。1月26日,上述人员前往新城子区(今沈北新区)马刚乡下寺村寻找本案证人宋某民,也未找到。

2000年1月28日,沈阳铁路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曹庆三、曹波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各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曹氏兄弟被判无期徒刑的执行通知书

按照判决书,被告如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根据2000年2月1日的宣判笔录显示,曹庆三当时表示不上诉,而曹波三表示上诉。曹庆三称,此后他也提出过上诉,但因临近春节,办案人员让“过完年再提”而错过上诉期。

2020年2月12日,曹波三在一份“在宣判时我提出上诉,现考虑之后决定不上诉了”的笔录下签字画押。

原标题:一桩蹊跷的开心果盗窃案:辽宁两兄弟被判无期出狱后仍喊冤,狱中疑遇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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