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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法院不得拒接百姓诉状 立案与否须书面答复(2)

2015-04-16 07:05   来源: 新京报   编辑: 余辰璐   责任编辑: 马兰

我国法院将从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最高法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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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追责

围攻缠访闹访等干扰立案或被追刑责

在实践中,法院有时会遇到当事人恶意串通、甚至虚假诉讼的情况。

意见提出,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宋英辉表示,立案登记实施后,很可能会出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增多的情况。因为立案审查变为立案登记后,立案的门槛有所降低,一些以往不会立案的恶意诉讼有可能钻空子,这一方面需要立案法官有很强的业务能力,能够辨别哪些是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不让这类诉讼占用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最高法院还应对这类诉讼加大惩处的力度,让这类人员不敢诉讼。

立案审查制与登记制有啥区别?

诉讼起点不同

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立案条件不同

审查制下,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

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

有哪些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哪些情形的不予登记立案?

违法起诉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诉讼已经终结的;

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登记立案有哪些时间要求?

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纵深

加快员额制等“配套”改革 登记制才能有效实施

在以往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立案审查制对法院有效率地审理案件形成了一定的保障。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纠纷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就是案件数量的骤增。在这种情况下,加之结案率等考核指标的影响,一些法院担心无法完成考核,便通过审查的方式人为收控案件。这也使“立案难”在全国各地成为了现实问题。

近年来,虽然法院系统、各个地方都在试图通过一些方式改变“立案难”,但由于没有触及到制度问题,改革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

在由中央牵头的本轮司法改革中,“立案难”被当作重要问题予以破解。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意味着立案审查制终将退出历史舞台。

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看来,正是中央的改革决心,才使得已经不合时宜的立案审查制能够很快得到变革,“审查制变为登记制,能够有效保证老百姓的诉权,但也给法院带来了难题。”程雷进一步说,“登记”后案件量会增加,这给法院按期审理案件带来了更大的难题。

“一方面要保证老百姓的诉权,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尤其是员额制、主审法官负责制等改革,只有系统的改革后才会让立案登记制得到有效实施。”程雷表示,这些改革将会提升法官审案的效率和水平,改革的速度应加快。只有这样,才不会让立案登记制后产生的新增案件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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