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县一名男子在无任何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仍贪图便宜低价购买一辆摩托车,结果因购买赃车而触犯法律。近日,隆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隆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的一天,今年34岁的隆昌县石燕镇人余某在无任何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在当地以780元的价格向李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辆红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经查,该车系2014年10月18日另一名姓李的失主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6473元。
今年2月4日,被告人余某在其亲友规劝下,主动将该车骑到隆昌县公安局石燕桥镇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进一步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无任何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低价购买摩托车一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干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提起公诉。
卿树良 曾加宏 记者 龙艳
原标题:隆昌男子贪图便宜买赃车 触犯法律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