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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商提醒 “特价商品不退换”属霸王条款

2015-04-30 20:08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30日讯 今日,成都市工商局公布了2015年一季度12315维权网络的难点案例。

2015年2月上旬,张先生在成都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双“特价皮鞋”,但在正常穿着的情况下,几天后就出现了严重掉皮、脱胶的现象。因此张先生到店要求商家更换,但商家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于是张先生向工商机关进行投诉,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张先生所述属实,且商家不能免除责任。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了一双皮鞋。

成都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服装店在与陈先生发生消费纠纷时,宣称“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属于“霸王条款”,侵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其内容无效,商家应当履行三包义务。

该负责人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因此商家不能以“特价商品”等限制性条件拒接履行三包义务,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后,可以运用新《消法》相关条款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及时向工商机关进行投诉。(记者 李丹)

原标题:成都工商提醒 “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属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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