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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养猪场肆意排污 环保局:没有处罚依据(2)

2015-06-10 14:09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调查】

环保禁令、专项治理多措并举 养猪场依然“我行我素”

养猪场污染环境,村民怨言多,就真的没人管了么?

青白江区环保局副局长杜康坦承,这家养猪场“存在污水未经处理及排放进沟渠的现象,这些污水最终流进了沱江”。他表示,局里每年都要去检查很多次,还以公函的形式下发通知“责令停止违法排污行为”,但“一直没有效果”,原因在于“找不到法律依据来处罚”。

杜康解释说,按照《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备案、环评、取得排污证、缴纳排污费等系列监管措施是针对“规模以上”的养殖场而言。而“生猪养殖厂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才算“规模养殖”。对于存栏量500头猪以下的养殖场,上述系列监管措施都不管用。与此类似,《水污染防治法》对于生产企业污水超标排放,可以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二至五倍罚款”的相关规定,也是针对规模以上养殖场,因为存栏量不超过500头的养猪场连排污费都不能征收。即便是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史上最严”《环保法》规定,对排污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可以“按日计罚”,也只是对规模以上养殖场“威慑力巨大”,但对于“规模以下”养殖场“无能为力”。

“都知道它在排污,但就是处罚不了,最多就是发责令停止排污的通知,严格意义上讲,连行政处罚都算不上。”杜康很无奈地说,“若对方真的不整改,只要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目前看还真处罚不了。”

此外,据龙王镇镇长李中志介绍,在2014年下半年青白江区开展的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中,该养猪场“位于村民居住集中区,本身存在污染环境的情况,对周边影响较大”,也是被纳入关闭名单的,计划由财政给予一定补偿后关闭。但沟通过程中,养猪场经营者蒲某提出的补偿要求与政府能够提供的补偿数额相差太大,僵局维持到现在,期间,养猪场一直没停止过养猪。

【各方说法】

环保禁令无用,专项治理无效,对违法排污的养猪场难道就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么?

省环保厅农村环保处相关负责人有不同看法。他表示,即便养殖场未达到规模化标准,但只要违反环保法律条例,对环境造成污染,该处理的就应处理。

已退休的省人大环资委办公室原主任龚洳山也认为,不管养殖场有没有上规模,违法排污了就应当追责,“法律规定是死的,法的精神是活的,执法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面对污染,看着环境受到影响,看着老百姓利益受损,相关部门要善于利用自身的权力积极解决问题,而不是为自己的不作为找借口。”

记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明文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环保法》第60条也有类似规定。

与天平堰村的情况类似,绵竹市遵道镇多家养鸭场违法排污、粪水直排河流也曾被四川日报民情热线曝光过。不同的是,当地很快进行了整改:由政府补贴帮养殖场修起三级沉淀池,并严格要求养殖户做好消毒和污水净化工作。实施过程中,绵竹市相关部门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关闭了几家违法排污的养鸭场。

对此,天平堰村村民小罗提出质疑:“既然大家都知道养猪场确实在污染环境,也违反了法律,但为何环保部门长期管不了?”

对于村民的疑问,以及规模以下的养殖场污染究竟应该如何监管等问题,四川日报民情热线将继续关注。(□李艺菲 四川日报记者 阮长安 刘宇男 文/图)

原标题:成都青白江一养猪场肆意排污 环保局称“找不到法律依据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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