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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快递撞死人 龙泉驿法院判快递公司赔29万余元

2015-06-16 07:32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快递员刘先生与快递公司签了一份承包协议书后,便开展快递业务。后来刘先生在送快递的路上撞死了人,快递公司认为与刘先生是承揽关系,出了事他自己负责。龙泉驿法院认为,虽然快递员与快递公司签的是承包协议,但实质上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应该由快递公司负责,最终判快递公司赔29万余元。近日,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2013年12月14日,快递员刘先生驾驶一辆三轮车为成都明圆通达快递有限公司送快递。当日10时15分,在路边正常行走的万家全被刘先生驾车撞伤,并在住院16天后死亡。交警认定刘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万家全无责。随后,死者亲属将快递员刘先生以及快递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39万余元。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确保安全,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法院认为,可以确定事发当天刘先生正在投送快递过程中;快递公司对刘先生工作期间的行为加以了实际控制;刘先生与快递公司虽签订有承包协议书,但从刘先生的工作方式、报酬支付、行为控制等方面,均不能确认双方形成承揽关系,双方实质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死者近亲属29万余元。

此案的承办法官指出,如快递员仅承包一定量的快递收发,而不接受公司的考核,那么这时往往就是承揽关系。如果工作时间短暂,接受公司的考核,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往往认定雇佣关系;如果快递员参加快递公司的考核,且工作年限比较长,也比较固定,这时所谓的承包合同就是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是承揽关系,那么出了事由承揽人快递员本人承担责任;如果是雇佣或者劳动关系,那么出了事由雇主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因而,承办法官建议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快递员最好与快递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原标题:送快递撞死人快递公司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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