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内江6月19日讯 在不少人眼里,“酒驾入刑”针对的是轿车、货车等大中型机动车辆,所以,许多摩托车车主对“酒驾”并不放在心上。去年12月,一名隆昌籍男子在酒后驾驶摩托车酿出交通事故,结果车损人伤自己还要担责。近日,隆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隆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4日下午3时2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川K518XX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隆昌县城郊立交桥方向往县城外花园方向行驶,当摩托车行驶至隆昌县交警大队旁边的转盘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尾随相撞,造成川K518XX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受损、被告人吕某某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日下午4时30分,隆昌县公安交通民警依法抽取了被告人吕某某的血样,后经检验,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7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吕某某对事故负全都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进一步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遂依法提起公诉。(卿树良 曾加宏 记者 龙艳)
原标题: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出事 隆昌男子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