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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四川失业保险标准提高 平均增幅10.4%

2015-06-27 15:07   来源: 四川日报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7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最高档每月提高70元,最低档每月提高112元。这是我省自2002年以来第8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依据的是省政府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和我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7月1日起,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60元、1380元和1500元三个档次。据此,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调整为882元、966元、1050元三个档次。最低档增幅达14.5%,最高档增幅达7.14%,平均增幅达10.4%。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目前,全省每月约18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记者 刘春华)

原标题:7月1日起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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