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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重拳”处置非法集资

2015-07-01 09:38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去年以来,非法集资形势更加严峻,案件高位攀升,大要案高发频发,部分领域风险突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2015年4月28日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各省(区、市)周密部署、积极对应,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期《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专题报道,将对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出台的措施进行解析,提醒投资者远离非法集资。

住房城乡建设部

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防范和打击工作,近年来,结合本行业特点,加强对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积极开展舆论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害极大,根据近年来掌握的情况,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采取以下方式:一是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一房多卖”。二是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自身或者是通过中介公司向社会公众融资,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有的还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三是以分割销售商铺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来诱导社会公众购买。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除具有数额大、隐蔽性强等特点外,还往往涉及社会集资、长期租赁、定期返租、收益不确定等情况,发生纠纷后,维护购买者权益难。一是发现难。房地产交易是双方的民事行为,管理部门对资金来源、流向和是否涉及非法集资无法掌握,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只有在资金链断裂,造成危害后才进行报案。二是认定难。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往往涉嫌经济诈骗,房地产主管部门无权认定。如近期出现的兴麟中介公司倒闭卷款跑路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住房城乡建设部也立即开展了调查,由于涉及诈骗犯罪,该案现已由公安、法院等部门调查处理。三是处置难。房地产项目涉及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投资方、购房人、抵押权人、承租人等多个群体,权利关系复杂,一旦发生非法集资案,易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资产处置难。

教育部

严令禁止民办学校搞非法集资

一、教育部对教育领域特别是民办学校搞非法集资一直是严令禁止的。早在1994年,教育部专门印发了《关于民办学校向社会筹集资金问题的通知》(教财厅〔1994〕10号),要求民办学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也不得通过办学为企业或其他部门集资或变相集资。2002年颁布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一方面督促各地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2012年,教育部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要求各地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农业部

引导合作社规范有序开展信用合作

近年来,农业部积极配合银监会,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合作社规范有序开展信用合作。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事关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务必慎重稳妥,划好边界、定好规矩、规范运作,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并切实做到“三必须、六严禁”,即必须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必须事先审批,不得擅自开展;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遵循“限于成员内部、服务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严禁常年大量吸收资金,严禁把与合作社没有业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吸收为成员,严禁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严禁没有产业依托搞资金存贷。

商务部

加强典当、拍卖和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

为加强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统一安排,商务部加强了典当、拍卖和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近年来,商务部不断加强典当、拍卖和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引导发挥行业独特优势,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贡献力量。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典当行7574家,同比增长10.8%;从业人员6.5万人,同比增长22.6%。2014年,全国典当行累计发放当金3692.1亿元,同比增长10.7%。2014年底典当余额为1012.7亿元,同比增长16.9%。全国共有拍卖企业6476家,分支机构236家,从业人数5.98万人,其中注册拍卖师12180人。2014年全国拍卖企业累计实现拍卖成交额5556.4亿元,佣金收入80亿元。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共有2045家,注册资本5521亿元,资产总额1.05万亿元。2014年,新增企业959家,增幅达88%。截至2013年底,融资租赁行业从业人员达2.6万人。

证监会

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

证监会作为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有关部署,构建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风险监测、检查执法、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坚决防范私募基金非法集资风险。

证监会积极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强化检查执法,把非法集资作为重点内容纳入“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发现以私募基金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及时移送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查处。截至2014年底,共计对3家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3家机构注销管理人登记,对2家机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同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与信息交流共享,推动建立外部打非协作机制,共同防范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风险。如部分证监局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涉嫌以私募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的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制定《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集体信访应急预案》,应对区域突发事件风险。

2014年,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证监会各证监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制定细化工作方案,部署证券、基金、期货等经营机构,对非法集资风险进行了全面排查。排查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非法集资案件风险较为突出,2014年发案30多起,涉案金额40多亿元。此外,证监会着手部署在证券期货监管领域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做好非法集资风险的预防工作,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作为投资者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各证监局通过日常监管、非现场检查,监测辖区内行业非法集资等负面舆情,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线索;要求行业协会筹建私募基金风险监测系统,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保监会

联动排查苗头性风险

2014年,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中国保监会结合行业的实际,本着“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的工作思路,从预防、监测、打击和处置等多方面着手,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方面开展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总体上看,2014年保险业案件数量与2013年持平,均为16起,涉案金额下降85%,表明保险业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非法集资风险总体可控。

(一)积极处置案件风险。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后,积极处置案件风险。如上海泛鑫案件,是近几年保险业发生的一起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共涉及4家保险中介机构、5家寿险公司、4家商业银行的23个网点,受害人数多达5000余人,涉案金额巨大。在政府相关部门及公安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下,保监会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处置案件风险,未发生一起极端事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二)联动排查苗头性风险。为防范打击不法分子假借寿险业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组织36 家保监局、65 家人身保险公司排查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并于4月至5月联动6 家保监局检查7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基本摸清了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风险状况。

(三)主动开展广告资讯信息的清理工作。8至10月,部署行业集中排查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要求对是否存在私印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私印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广告、培训课件是否存在误导等进行排查,并组织抽查,确保工作落实。

(四)健全制度机制。2014年,为防范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引发非法集资案件,重点分析了保险机构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以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关联公司交叉销售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专门出台《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进一步约束保险从业人员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的行为。

(五)促进行业交流和信息共享。12月下旬,组织召开保险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座谈会,通报全国非法集资形势以及近年来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分析保险业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交流工作做法和经验,推动形成保险行业的整体合力。本报记者 张惠

 

原标题:多部门“重拳”处置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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