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包括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成都商报就决定里面的部分亮点采访了新津法院执行局的陈法官。
限制从高消费拓宽到一般消费
决定明确,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陈法官:将信用惩戒的范围从限制高消费到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也就是一般消费,可以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活和经营空间。对于一般消费的范围,留给了法院认定限制消费范围的权利。但还是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更加明确,否则可能不具有操作性。
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全部座位
决定明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陈法官:此前法院发布的限高令主要是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软卧,而限制其购买奢侈品往往不具有可操作性,除非当事人发现。由于购买火车票实行实名制,法院发布限高令后通知火车站协助执行,具有可操作性。这也进一步限制了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
明确单位被执行人的范围
决定中还加大了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陈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发布限高令,往往起不到作用。此次司法解释将实际控制人也纳入进来,更具有威慑性,也更好操作。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原标题:最高法:限制“老赖”乘坐G字头动车全部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