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公布一起“奇葩”案件:狗主人李某因不满路人称自己的“犬”为“狗”,用啤酒瓶将路人刺伤,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去年7月31日0时许,李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某货运市场一楼道内遛狗时,因狗看起来很乖,两名过路的人就夸赞道,这狗长得真好看。李某一听很不高兴,他纠正二人:“这叫‘犬’,不是‘狗’!”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和推搡。
眼看自己的爱犬被路人称为狗,而且路人还不听自己的纠正,李某生气极了,他随手拿起一个空啤酒瓶,将瓶底敲破后,向两名路人随意乱刺,结果将其中一人背部刺伤,另一人左膝部被刺伤。经鉴定,二路人所受损伤分别评定为轻伤一级、轻微伤。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原标题:成都男子为狗正名刺伤路人获刑1年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