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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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未直接规定“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为何没有直接制定“终身监禁”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表示,三审稿的规定相当于将重特大贪污犯罪判处死缓的罪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死缓”,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可以减刑假释;另一类则是“特别死缓”,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不得减轻假释,终身监禁。“其性质跟暴力犯罪中的死缓限制减刑相同”。
现行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阮齐林解释说,之所以将重特大贪污犯罪区分为上述两类,并没有直接制定“终身监禁”条款,主要是因为贪污贿赂犯罪不属于最危险、最严重的暴力犯罪,不能跟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并列”,要求所有的重特大贪污犯罪判处死缓的罪犯一律“牢底坐穿”。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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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未覆盖到其他死刑罪名?
现行刑法除了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其他罪行的最高刑也可判处死刑。三审稿为何只对重特大贪污犯罪作出了“特别规定”,没有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其他罪行?
阮齐林解释说,死缓限制减刑实际上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过渡刑罚,是为不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设置的替代措施。我国刑事政策的长远目标是减少、控制死刑,重要目标就是减少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贪污贿赂犯罪作为非暴力犯罪的一种,将是实现减少、控制死刑这个目标的关键环节。
“公众对反腐的呼声高涨,十八大以来我国也一直推行高压反腐政策。在这样的反腐背景下,怎样在逐渐减少、控制死刑的前提下,最大力度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出台死缓限制减刑、假释这样的规定,就是一个实现控制死刑目标的途径”,阮齐林表示,三审稿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制定的限制减刑、假释规定,达成了一种平衡,“既能体现严打腐败的从严一面,又能达成控制死刑的目标”。
他表示,“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其他最高刑为死刑的罪行,之所以没有出台限制减刑、假释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从我国的刑事政策方面考虑,“刑罚的根本目的和根本目标都是教育、改造,如果对所有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都作出限制减刑这样的规定,打击面过宽,一方面违反刑罚的目的,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也对监狱造成了很大负担”。
原标题:重特大贪污犯罪拟终身监禁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