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绵阳打工的小李租住在某大楼的楼顶,其所居住的出租屋是通往大楼天台的楼梯间。2014年8月,小李被人入户抢劫并杀死在出租屋内,案件一直未侦破。小李的家属了解到,大楼租用者、管理者谢某与凌某将楼梯间改装租给小李,而大楼业主为梁某。小李家属将三人告上法庭。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谢某、凌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4.7万多元,梁某与小李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谭方文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知之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谢某、凌某作为大楼租用者、管理者将楼梯间改装后,在没有安装防盗门窗的情况下出租给受害人使用。虽然被害人的死亡是因实施抢劫的第三人直接造成,但本案一直未能侦破,第三人未能确定,对于被害人的民事损失应该先由涉案的大楼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承担。梁某是房屋的所有人,案发前,梁某已把大楼租给了谢某和凌某,梁某与小李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需承担民事责任。谢某和凌某作为大楼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没有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租客在出租屋遇害 房东是否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