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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记录处理捆绑年检拟入道法 成都律师反对(2)

2015-11-06 07:27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律师:

将向国务院法制办提意见

此份征求意见稿在法律界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成都律师陈小虎反对这样修改。陈小虎认为,这样的规定是混淆法律主体。

“机动车年检时针对机动车,而且是针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是一项行政许可行为;而违法处罚是针对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陈小虎向成都商报记者称,交管部门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将不同的法律行为捆绑起来,变相地加大了行政处罚权力。同时,征求意见稿在车辆年检上设定了前置程序,这相对于现行道法的规定而言是一种“倒退”。

陈小虎说,目前这份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作为律师,他准备在全面调研和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下,进行调查走访,起草一份建议材料,并联名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律师和市民意见,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两种声音

【赞同声音】

“捆绑年检”可遏制交通违法

对此,广安交警支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介绍,交管部门统一设置捆绑年检,基于目前的违法情况太过严重。如果不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牵制,更多的车主会更加肆无忌惮,更为严重的问题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往往难以维权。

对此修改,有网友认为有其合理的一面。一名网友称,对那些长期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驾驶员,用“捆绑年检”的方式还能对其有所制约。如果连这条(“捆绑年检”)都没有了,他们将会更加危险。

【反对声音】

“捆绑年检”属不正当连接

“法律禁止不正当的连接,这是基本的法学理论。”对于“捆绑年检”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王成栋向成都商报记者称,机动车年检是针对车辆,违法处理是针对驾驶人,将应该对人的处罚捆绑在了对车辆的处罚,这属于不正当的连接。

王成栋进一步分析,导致部分人不太愿意遵守交通法规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在于,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着无序设立交通标识的现象。

“交通标识的设立要符合客观规律,才会有更多的人愿意遵守。”王成栋建议,在加大惩罚交通违法的同时,更应该全面清理无序设置交通标识问题,行政部门应对这些标识、标线进行统一登记,以便公众查阅。

一个案例

违法记录未处理年检被拒

起诉交管部门 车主赢了

今年4月15日,彭先生向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时,发现彭先生的车辆存在违法记录未处理,表示其车辆无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彭先生不服,向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职责。

今年7月1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职责,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在原告车主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于车主的交通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其违法记录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提条件。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原标题:违法记录处理捆绑年检 拟入道法,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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