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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富豪被绑架地点曝光 现场疑现焚尸炉(图)(2)

2015-11-19 07:38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法律圆桌会

受胁迫杀人是否追究刑责

关键看“是否唯一选择”

宜宾富翁被绑架受胁迫杀人,在网络上引起了热烈讨论。受胁迫伤人应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18日,全国多位知名法学专家在接受华西都市报采访时表示,关键还得看被胁迫时的客观情况,是不是真的“唯一选择”。著名刑法学专家洪道德:

杀人自救是否是唯一选择需要充分证据

洪道德说,首先要确认是否有“杀人”的事实。“如果有,接下来需要弄清楚是一个人杀的,还是和绑匪一块杀的。”洪道德说,“如果是一个人,那么他是自由挥刀杀人,还是被动被绑匪抬着胳膊刺向被害人,如果是被动,毫无问题是无责。”

洪道德说,如果受胁迫后是自由挥刀杀人,就要确认当时绑匪是否对其做出了让他无法选择的决定,即只有杀害被害人才能保住自己生命是唯一选择。如果是这种情况,受胁迫杀人行为或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洪道德说,核心问题就是,是否有证据表明只有杀害被害人才能保住自己生命是唯一选择,而且这个证据要非常的充分。如果当时绑匪只是言辞恐吓、语言威胁,则不能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则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川大法学院教授万毅:

关键看富豪当时有无选择的余地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万毅说,当生命被威胁时而侵犯他人生命,我国法律实务界一般认为是胁从犯。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刑法学上一直是比较大的争议点。万毅说,有一种紧急避险的情况和这种情况有些类似,但紧急避险的前提是挽救一个大的法义,而不得不伤害一个小的法义。

万毅说,如果该富豪当时因外在的强迫和控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丧失了意志的自由,进而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没有选择的余地,则依据《刑法》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万毅说,如果该富豪当时尚有选择的自由,则涉嫌构成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加之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可以对其不起诉。知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

不属于紧急避险绑匪涉嫌故意杀人

“从目前已经披露的情况看,犯罪嫌疑人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用‘杀人行为’来要挟富翁不报警。”知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章英启的行为该如何认定?谢通祥认为,遭到绑架后被胁迫杀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分析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后果,且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属于被胁迫实施杀人行为,并非完全出于自愿,相对于其他四名犯罪嫌疑人属于胁从犯,具体胁迫到何种程度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胁从犯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被胁迫的程度,第二、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章英启在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并且投案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谢通祥认为,被胁迫杀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行为是用损害一种法益来保护另一种法益的行为,原则上避险行为要有必要的限度,并不是没有限制的,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该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属于法益大小之间的权衡,而两个生命权法益相等,从客观方面分析并不存在大小之分,所以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呼格案”代理律师王振宇:

已构成犯罪要件,涉嫌故意杀人

王振宇认为,被绑架后被迫杀人已构成犯罪要件,涉嫌故意杀人。“被胁迫犯罪,如果有自首等表现,具体量刑上会有所考虑。”王振宇说,富翁受胁迫杀人应该不构成紧急避险。“不能因为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就杀害另外的人。”

王振宇说,胁从犯应减轻处罚,应在三至十年间,具体还要看其他情节。刑辩律师:

得到家属谅解,最低可免于刑罚

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川认为,受胁迫杀人具有特殊性。如果得到家属谅解,加上有自首情节,最低甚至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黄川说,此前,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侦破两起卖淫女被三名男子胁迫去杀“同行”的离奇案件,检方随后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不起诉决定,当时引起很大争议。

华西都市报记者 王国平 吴柳锋实习生邓绍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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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侦破两起卖淫女被三名男子胁迫去杀“同行”的离奇案件,两名卖淫女被害,三名杀人案件的主谋让卖淫女自相残杀掌握证据后可以控制她们而渔利。考虑到杀人出于被迫,昆明市检察院对实施杀人的两名卖淫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此事随后在业界引起争论。

原标题:被害按摩女是三个孩子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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