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旁堆着挖出的“乌木”资料图
2013年底,宜宾市长宁县桃坪乡联盟村四组的魏大才和魏大友,在亲戚陈某的要求下,将4亩农田租用给陈某挖鱼塘搞养殖。陈某在付了4000元现金给两人后,要求两人无权干涉其经营活动,包括该土地下的埋藏物等。2013年底,挖出了2吨左右的“乌木”,正要运走被村民当场拦下。2014年11月4日,经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长宁县公安局对陈某和卢某执行逮捕。11月18日,记者从宜宾市长宁县法院获悉,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卢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检方指控
非法占用农用地追究其刑责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卢某以4000元的价格租下长宁县桃坪乡联盟村四组魏大友、魏大才承包的位于小地名“海子田”的耕地用以挖找乌木,之后先后两次雇请挖机在“海子田”挖乌木,造成该宗耕地严重损毁。
经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宗耕地进行鉴定,基本农田已达到种植条件严重损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卢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理判决
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罚2万
被告人陈某和卢某辩解称,他们租用魏大友、魏大才海子田挖乌木,挖乌木后修成鱼塘,收成双方各自一半,租期一年,挖出的乌木属于陈某和卢某。陈某和卢某协商挖乌木各自出资2万元,卢某负责在现场挖乌木的技术及指挥,陈某负责协调关系,卖乌木的钱平均分配。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卢某造成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损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对开挖的土坑进行了回填,涉案土地现已耕种。被告人陈某、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长宁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陈某和卢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胡贵莲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张勇
原标题: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两“挖木人”各罚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