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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羁押7年无罪释放 申请国家赔偿282万元

2015-12-18 06:55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据新华社电 12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通化市终审宣判被告人雍奎魁涉嫌杀人案,当庭宣判雍奎魁无罪,随即被释放。

17日下午,雍奎魁的代理律师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共申请国家赔偿282万余元。

雍奎魁涉嫌杀人案,从案发至终审宣判已历时7年之久,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死缓,一次判死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8年1月19日11时许,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接到尹某报案称:其74岁的母亲白某被杀死于自家蔬菜水果店内。警方在现场附近走访时,在一楼道内发现1袋橙子。结合案发现场有散落橙子这一情况,警方认为可能与案件有关,将之提取送检,提取指纹,其中就有来自四平市农村雍奎魁的。经鉴定,塑料袋上唯一可查清的指纹与雍奎魁指纹一致。

雍奎魁,1980年出生,住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公安机关于2008年3月5日在四平市将其从家中抓获。

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案发当日,雍奎魁与白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便产生报复及抢劫之念,遂从自家取来斧子,到水果店内,以买橙子为由,将其杀死。

2009年7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雍奎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雍奎魁不服,以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通化市法院于2010年12月,再次以抢劫罪判处雍奎魁死刑。雍奎魁以“没有杀人”为由,提出上诉。2012年6月,省高院再次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4年10月,通化市法院第三次判决,雍奎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雍奎魁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院。

12月4日,吉林省高院公开宣判,综合各种因素认为,缺乏指向雍奎魁有罪的客观证据,故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雍奎魁的代理律师吴晶波介绍,雍奎魁被羁押了7年零9个月,申请282万余元赔偿,主要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620709元;各项精神损害抚慰金150万元;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50万元;请求赔偿恢复健康和体能、工作技能而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20万元,并请求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接收了赔偿申请书。

原标题:男子被羁押7年无罪释放申请国家赔偿2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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