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达州1月7日讯 “人是我打的,但他治病的那4000多元钱,我是一分都不会赔的。”近日,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两村民因小纠纷大打出手,几经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伤者一纸诉状将打人者起诉至法院,并请求法院判对方赔偿其各种损失8870余元,然而法官却发现伤者的高额医疗费有部分系用于治疗其自身原有疾病,因此依法判赔偿伤者各种损失1500元。
据介绍,宋某和张某系远房亲戚关系,且都是同村人。2015年4月14日14时许,宋某、张某和村干部及部分村民一同前往荒田湾进行土地确权。在土地测量过程中,张某和宋某因对部分公用土地界限存在分歧,加上两家多年积怨,张某便以污秽不堪的言语辱骂宋某,宋某也不甘示弱。
当天16时许,在众人歇息的间隙,张某再一次挑起事端,不但对坐在田坎上休息的宋某再次辱骂,还突然对宋某大打出手。宋某因眼睛一级残疾,完全来不及闪躲。张某一巴掌煽在宋某左眼眶上,宋某疼得哇哇大叫,眼镜也被打飞,左眼眶出现轻微红肿。在短暂休息后,宋某便回到街上自行处理。
事发后第三日,宋某向碑庙派出所报案,自称被张某殴打致头部昏沉、左眼眶淤青,视力严重下降,随即到达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4600余元。其伤情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张某也为此受到了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发后,考虑到双方系亲戚兼邻里关系,碑庙派出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调解,但是张某反应强烈,既不接受调解,也不愿赔偿宋某的损失。无奈之下,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870余元。
在该案庭审过程中,法官查明被告张某因早年丧独子、晚年丧夫的经历对其精神打击较大,同时发现在原告宋某递交的证据中仅有中心医院出具的出院结账发票,而无具体诊断病历和治疗明细,且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和医院的治疗费用出入太大,需进一步查证。鉴于此,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第二日,承办法官亲自到中心医院和公安局调取原告病历和伤情鉴定报告。经查明,原告宋某左眼球萎缩,左眼向内凹陷,左眼裂缩小,左侧眼底浑浊,视力下降属病理性改变;而左侧颧部及下眼睑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侧眼眶淤青,其损伤客观存在,予以认定。
“宋某的这笔高额医疗费有部分系用于治疗其自身原有疾病。”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原、被告过错情况及双方身体健康状况,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宋某各种损失共计1500元,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原标题:达州两邻居因纠纷大打出手 伤者欲骗高额赔偿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