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协议将共同所有的一套住宅赠与儿子,并由父亲协助儿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父亲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
近日,彭州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归儿子小王所有,父亲老王协助他办理变更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儿子:离婚时赠与房产,起诉父亲要求过户
女子苏某与男子老王结婚后,生育一子小王,并在天彭镇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
2015年1月6日,苏某与老王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达成离婚协议:小王的抚养权归苏某,婚后购买的150平方米住房赠与小王,由老王协助小王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其后,老王一直拒绝协助儿子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
小王将父亲老王起诉至彭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由父亲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父亲:享有任意撤销权,已撤销
去年2月13日,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老王辩称,离婚后,自己已向儿子明确表示撤销对其赠与房屋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自己对赠与行为有任意撤销权,且该意思表示已到达小王,赠与合同已经解除,自己无需再履行向他过户房屋的义务。
法院:属于附条件赠与,不能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与老王离婚时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儿子,是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前,苏某与老王均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老王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撤销赠与;二人赠与房屋的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及其他财产分割有着密切联系,具有特定身份属性,是附条件的赠与。故对老王提出已撤销赠与的主张,法院不认可。
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彭法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