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
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客运车辆严重超员案。驾驶员龙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3个月,罚款3000元。据悉,这也是去年 11月 1日 《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四川省首例客车超员入刑案。
2015年12月3日9时50分,三台籍驾驶员龙某驾驶川B451**号牌中型普通客车,从三台县八洞往西平方向行驶,行至县道三中路30公里处时,被三台公安交警执勤民警检查发现,该客车共搭载37名乘客,而该车行驶证核载19人,超员18人。经调查取证,驾驶员龙某对其严重超员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15年12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判处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一审判决后,龙某不服提起上诉。28日上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莫海清 杨建 记者 李丹)
原标题:我省首例客车超员入刑案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