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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常回家看看”案生效近3年 儿子时常看望母亲

2016-03-01 07:28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太婆李秀芳在自家的院子里

大邑81岁的太婆李秀芳三年前曾将大儿子李希伦告上法院,依据最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精神赡养的规定,要求他常回家看自己。后来,大邑法院调解,大儿子每月看望母亲一次。

“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究竟能不能得到执行,不回去看望父母法律怎么执行?这一系列问题受到社会关注和讨论。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回访了李秀芳和其儿子。李秀芳表示,大儿子现在时常来看望自己。然而,这起案件执行当初并不理想,李希伦由于在外打工,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但随着年龄的增长,李希伦不再外出打工,现在便常来看望母亲。亲情,最终还是割舍不掉。

母亲:儿子过年给自己送了肉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来到大邑县王泗镇李秀芳太婆的家中。这时,年满81岁的李秀芳围着围裙,正在收拾院落中晾晒的萝卜干。

“去年,我的腿疼得厉害,住了两三次医院。”李秀芳告诉记者,大儿子李希伦去医院看望了自己。李希伦家就在她家斜对面,“他会隔三差五地到家里来看看,问问我吃饭了没有。”李秀芳说,过年时李希伦还送来了猪肉。这几年大儿子不外出打工了,也有时间来看自己了。

儿子:照顾母亲是我的义务

今年63岁的李希伦,提起当年母亲告自己的事,显得很激动,他说,哪有母亲告儿子的,很多外人都知道了,不利于家庭的和睦。但李希伦现在想来觉得告自己也没什么,当初自己在外地打工确实忙,没时间回家。“现在我年纪大了,身体不好,也就没出去打工了。”李希伦说,他就在家里干干农活,空了就去看一下母亲。

随着年龄的增长,李希伦越发觉得母子之间应相互理解,看望、照顾母亲是自己应尽的基本义务,希望一家人快快乐乐的。母亲将自己告上法院,确实对自己有影响。母亲李秀芳也表示,以前的事情都过去了,希望老有所乐。

律师:

法律将赡养从物质提升到精神

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表示,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规定被大家通俗地理解为:“常回家看看”,法律将赡养从以前单纯的物质赡养,提升到精神赡养,是一大进步。

虽然此案,起诉后较短时间内,太婆李秀芳的大儿子李希伦没有改观,但随着年龄的增长,自己的子女长大,无法再次出去打工,慢慢理解了母亲的心情。正如李希伦所说,母亲将自己告到法院确实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因而,这场官司或多或少对李希伦产生了影响,促使他不得不常回家看看,渐渐地从被动到主动。最终使李希伦意识到,看望、照顾父母是子女最基本的义务。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摄影报道

原标题:从被动到主动 儿子时常看望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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