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育了10年的慈善法,即将瓜熟蒂落。
在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看来“分量很重”的慈善法草案,究竟有多重?将如何影响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慈善组织、政府部门,乃至全社会?
亮点一:兼具多重意义
今年唯一一部提交全国人代会审议的法律草案
此次人大会议的9项议程中,除了常规的审议6份报告及最后一项“其他”之外,就是批准十三五规划纲要、审议慈善法草案这两项议程了。
有人认为,慈善法相较物权法、反分裂国家法等分量好像不够,不知你怎么看?傅莹答:不要低估慈善法的重要性。
第一部规范慈善活动的国家大法
为什么说慈善法重要?因为它不只事关慈善事业,更有着不寻常的外延意义。
经常参加慈善活动的志愿者,有6500多万人;社会捐赠总额已从10年前的100亿元左右,变成了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随着慈善事业体量的增大,慈善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
全面小康在法律层面上的一大步
制定慈善法,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努力。尤其是,慈善活动中的一个大类“扶贫济困”,直接关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可以说,这是我国扶贫、脱贫工作在法治层面上迈出的又一大步。
同时,以立法的形式弘扬慈善精神,这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身兼如此丰富的意义,慈善法自然不可等闲视之。
亮点二:拓展慈善格局
说到慈善的内涵,人们最直接的反应往往是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灾救难。事实上,这是狭义上的“小慈善”概念。
正在审议的慈善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进行了更为广义的界定,将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及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都囊括在内。可以说,这一放眼“大慈善”格局的界定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亮点三:松绑公募网募
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公开募捐与互联网募捐,慈善法草案予以了一定程度的松绑。
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这一适当扩大公开募捐主体范围的举措,意味着少数慈善组织掌握公募权的局面将被打破。更多慈善组织将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公募资质,平等地参与竞争。捐赠者也将有更多元的选择,从而促使“良币驱逐劣币”效应显现。
通过互联网发布募捐信息这一公募方式,在慈善法草案获得了认可,草案规定,在自己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的权利,不再受级别影响,而是对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放开。
亮点四:追责骗捐诈捐
近年来,不时被曝出的骗捐、诈捐事件,屡屡消费着社会大众的善意和信任。因为没有相关法规追责,许多骗捐者、诈捐者都能全身而退,这类事件也常不了了之。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五十九条规定:“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具体情形包括“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亮点五:框定原则义务
除了追究受益人与捐赠人骗捐、诈捐等不正当的行为,慈善法草案更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框定了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原则、义务。
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信息公开也是慈善组织必须做好的一大工作。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民政部门也要配合信息公开。慈善法草案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亮点六:保障合法权益
对于投身慈善的志愿者,慈善法草案充分地关注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慈善法草案第六十五条规定:“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第六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第六十八条还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亮点七:实施税收优惠
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税收优惠在慈善法草案中尤其受到瞩目。
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四条还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而对于外界关注的“税收优惠细化”问题,就有全国人大相关负责人及业内专家表示: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跟进。
亮点八:激活慈善信托
最后的但又不容忽视的亮点,是慈善法草案专设了第五章“慈善信托”。
慈善法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简单来讲,慈善信托可理解为一种“将慈善财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支配、保值增值,从而使更多资金注入慈善事业”的公益模式。
根据信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也就是说,无论本金还是收益,都不应再回流到委托人或其亲属的口袋。公益信托的保值增值是为整个慈善事业服务,而非他用。
因此,慈善信托或者说公益信托,只是面向那些一心为了慈善事业的人士。通过信托,可以让慈善人士更为省心、有效地运用资产、投身慈善。这对于激活爱心人士的热情、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来说,无疑是有益的尝试。
原标题:为啥分量足?解读慈善法草案八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