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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2015十大消费侵权案例

2016-03-10 22:08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10日讯 今日,四川省“3.15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在四川省工商局局召开,会上发布了四川2015年十大消费侵权案例。四川新闻网记者注意到,一起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信息、敛财的案例,被纳入十大案例之一。

案例一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

某传媒有限公司为了扩大促销活动的影响,向其德阳分公司提供了一个“XX资源”的文件夹, 该文件夹中包含有:1. 39个小区楼盘购房消费者的姓名、联系电话、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等消费者个人信息;2.当事人在组织建材促销活动时收集的消费者姓名、电话、住址等消费者个人信息。

德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经理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发现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和已经打印的购房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提供的部分小区名单中消费者查证,当事人向德阳分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并未经过消费者本人同意,也没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德阳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

案例二

强制购买保险案

2015年7月15日,成都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成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机动车过程中,指定按揭购车消费者,在北京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机动车保险。

当事人与北京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私下口头约定,由当事人指定按揭购车消费者在北京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代理购买机动车保险,消费者购买机动车保险后,该保险经纪公司向当事人返还机动车保险服务费(保险费用总额的15%)。

按照事先达成的合作协议,当事人强制收取了按揭购车客户下一年度的续保押金3000元至5000元不等,并要求上述消费者必须在其指定的北京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代理购买下一年度的机动车保险。从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1日,当事人一共收取了24名按揭购车消费者的续保押金。2015年7月1日,当事人指定按揭购车消费者办理车险的北京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当事人现金支付返还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3153.23元。当事人将该笔违法所得33153.23元记入了财务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当事人上述行为限制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代理服务以及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违反了《四川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

案例三

医院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15年,自贡市工商局检查发现某医院在从事医疗服务经营活动中,对销售给患者的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注药、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与实际使用在患者身上的实行分开统计。医务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医务规范和药品组数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造成患者的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计价数量多于实际使用量,经调查,在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期间该医院多收取注射器的货值金额为47012元,多收取输液器的货值金额为34909元,合计形成违法所得8192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自贡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罚款。

案例四

某燃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15年,泸州市合江县工商局接群众投诉称某燃气公司在安装过程中限定用户只能购买其提供的高价燃气灶具,否则不予安装供气。经查明:当事人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发展新用户309户。在发展新用户过程中,未与用户签订天然气安装及燃气灶具购买协议,对新申请要求安装天然气的用户必须购买其提供的燃气灶具,并一次性将入户费、灶具款交清,否则不予安装供气。当事人一次性收取用户安装天然气的费用是6080元或6580元,其中入户费5200元/户(2015年4月前收取白沙镇忠孝村入户费5700元/户),灶具费用880元/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其自身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限定用户只能购买其提供的燃气灶具,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泸州市合江县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

案例五

杨某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宝轮”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15年9月15日,广元市工商局在网络监测中,发现微信公众号“微宝轮”涉嫌有发布虚假信息和违法广告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未办理广告经营注册登记,同时在没有审查广告主身份信息和相关材料,也没有审查广告内容的情况下,当事人以“微宝轮”对外提供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主要方式是转载新闻信息,发布生活服务类信息、公益信息和商业广告的发布,其中商业广告收费标准是300元/条/次,微信底部广告位是500元/条/月,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收取。

截止2015年9月15日执法人员调查时,当事人以“微宝轮”发布虚假信息及商业广告10余条:《再不拼我们就老了,月入轻松20000元的广元小本生意,白领哭了!》、《一部手机或电脑,每天1-2小时,轻松创业,月入20000》、《0加盟费,0库存,0风险!》等,当事人以微信支付和现金收取等方式共计收取费用人民币3500元。

当事人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擅自从事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编造、发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擅自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发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澄清事实,消除影响;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罚款。

原标题:四川召开3.15消费维权发布会 公布2015十大消费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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