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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六小龄童"美猴王"形象受肖像权保护 (2)

2016-04-12 16:18   来源: 北京晚报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史建婷

法院首次确认 角色与演员“对应”受保护

“肖像权的官司从表面上看,被侵权人诉求的都是人格权,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一个成熟的商业社会、法治社会,一个人的肖像权一旦被侵犯,大多数情况下,背后都隐藏着商业利益。”岳运生律师认为,虽然有些老艺术家将名誉看得比代言费重,但其实任何情况下都无须讳言肖像权所代表的经济利益。

案件二审过程中,岳运生律师更加详细地阐述肖像权背后所代表的意义以及它在法律适用中的现实问题。“我的看法是,所谓肖像权,首先是让人一眼看到就能联想到你本人,其次是要能给这个肖像的主人带来各种价值,不仅仅只限于经济价值,还有美誉度等等。”岳律师讲,“美猴王”形象与六小龄童本人相比,可以肯定地说,前者更加深入人心。不知有多少中国人一看到西游记中美猴王的扮相,就会将他和六小龄童直接对应起来。

“其实很多观众都会承认,六小龄童和美猴王已经固化到一起了,他给观众留下的固定印象,就是那个开始身披黄金甲,后来腰围虎皮裙的美猴王。他本人的形象反倒不及美猴王更深入人心。”岳运生律师说,考虑到这个角色和演员之间的固化关系以及它背后所代表的人格尊严及商业价值,为了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人格权的理解应该做稍大一些的解释。如果过度机械化地解释,并不利于体现立法的本意。

2013年6月,历经3年的审判,北京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可了被告公司所称“没有使用或抄袭电视剧《西游记》中的剧照,是自行创作”的说法,驳回章金莱的诉求。但是,在判决书中,法院首次认定,“当某一角色形象与自然人之间具有一一对应关系时,对该形象的保护应该属于肖像权保护的射程。”

判决书显示,尽管章金莱所饰演的孙悟空是基于古典文学作品所创作,并进行了艺术化处理,但是该形象与章金莱个人的五官特征、轮廓、面部表情密不可分,它与章金莱之间具有可识别性。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观众范围内”,一看到央视《西游记》中的美猴王,自然能认定这是六小龄童。

法院同时认为,在长期司法实践中虽然形成了具有相对固定内涵的肖像权概念,但是,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矛盾,会使立法之中没有充分讨论的问题凸显出来,这才需要司法者通过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来解决纠纷。法律认可来自个人投资和努力演绎出的形象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当被他人擅自使用时,不仅仅侵犯肖像权上承载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权利人在财产上的利益。

原标题:看到美猴王 你会想起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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