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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明确演艺界"吸毒人员"三年"禁露脸"

2016-04-12 16:57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史建婷

新华社上海4月12日电 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尚未戒除毒瘾——新实施的《上海市禁毒条例》,对这类演艺界“吸毒人员”,规定“禁入”文化演出和影视市场。

一段时间以来,房祖名、柯震东、张默、高虎、王学兵、尹相杰、毛宁、傅艺伟等先后出现在涉毒艺人名单中。事实上,从2015年起,全国多座城市的行业团体都采取自发行动抵制毒品,但仅靠自律似乎难以让“出格”艺人悬崖勒马。此次上海的“禁毒法条”,能管住失范偶像吗?

虽不到涉毒者1%,也要从严立法执法

“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上海市禁毒条例》第十四条,短短100多字,成为全国地方立法中率先“试水”依法管控涉毒艺人从业行为的法条。

“这是一项创设性规定,实质是规范涉毒人员与文化市场的关系,对条款中专指的人群,文化演出和影视市场将采取‘禁入’。”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志先说。

在这项规定中,吸毒人员有特定含义,专指两类人。第一类,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第二类,尚未戒除毒瘾。

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今年2月发布的《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我国吸毒人群多元化特点明显,在明确登记职业信息的吸毒人员中,无业人员占69.5%,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公职人员、演艺界明星等占0.4%。

上海的立法者认为,即使是针对这“0.4%”以内的人员,也一样要从严立法、从严执法。“考虑到演艺人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吸毒行为对社会负面影响大,需要更严格的管控。”沈志先说。

艺人请自律:涉毒后东山再起难

面对最新出台的法规,上海禁毒和文化主管部门都在考虑——如何让这道“紧箍咒”真正奏效?

上海先行法治调解中心主任张劼律师分析,上海地方法规明确界定吸毒演艺人员的三年“禁露脸”,是从立法层面进一步规范艺人的日常行为,比照艺人自律、行业自律,这可谓是文艺界禁毒、遏毒的一个“升级版”规范。

“目前,一些涉毒艺人被公安部门发现并查处,主要靠知情的热心群众;而今后涉及地方法规规定的禁止演出和播出等内容,也需要各方协力、有效监管。”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电影处原处长张炜说。

原标题:艺人涉毒3年“禁露脸” 地方立法向失范偶像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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