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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放生”为名卖野生鸟 成都黄田坝鸟市被查(2)

2016-04-14 07:07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廖雅莉   责任编辑: 史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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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观点贩鸟商家激辩爱鸟人士

鸟儿到底能不能卖?

不知从何时起,现场放生鸟类、鱼类成了不少现场活动的最后一个“流行节目”,主持人一声令下,从市场买来的“放生鸟”、“放生鱼”自由奔赴自然,周围一圈人拍手叫好,一条“放生产业链”也由此慢慢形成。

一方面是爱鸟和环保人士的指责,另一方确实存在可以在市场经营的鸟类。在13日上午的联合执法之后,紧接着林业森警、市场方、第三方协会开始展开座谈。座谈会上,双方进行了激烈争辩。

爱鸟环保人士:放生鸟大多野外捕捉,不应买卖

爱鸟和环保人士认为,鸟类就应该属于大自然,并不应该被人工饲养。更有人愿意花钱从鸟市买来鸟儿放归自然,这些“放生鸟”大多则是从野外捕捉回来的。有研究称每放生一只鸟,就会有20只鸟在捕捉、运输、储存乃至放生的诸环节中死去。市场的需求催生了这个新型产业链条,而不少商家把野鸟混在正规售卖的观赏鸟中售卖,这也加剧了鸟市在监管禁售野鸟的难度。

鸟市老板:放生鸟大多是受伤鸟,不养就不能活

黄田坝鸟市一位管理人员代表各鸟铺老板出席座谈,他说市场上的野鸟大多数是农民送来的受伤鸟,要么被风吹下来了,要么是中老年人送来交换的鸟,“如果人不养着,它们就不能活。”他说自己也反对大批量卖野鸟,“但是从树上掉下来的三五个,还是可以养吧。”他说,“放生鸟”有市场需要,这些捡回来的鸟经过人工养好再卖出去放生,也可以支持一部分人在鸟市就业。

监管部门呼吁:市民尽可能不要买鸟,不要形成产业链

一方面是市场需求,一方面是对鸟类的伤害,四川省和成都市两级森林公安作为其中的执法部门,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四川省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处处长姚宏波说,真正的管理就是常态化,而不是突击性检查。他建议市场管理方可以在每家店铺门口贴出牌子,标明林业部门允许经营的鸟类品种,除此之外一概不准销售。

除此之外,对于市场方提到“有大爷大妈提着野生鸟来卖的”,可以登记备案。并且对于总是销售违规鸟类的商家记录在案,严重的次年就通不过审批,不准再经营了。

成都市森林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管理好鸟类市场需经过多方努力。对鸟铺老板来说,要遵纪守法,不收购和贩卖野生鸟类。对市场管理方来说,要加大对经营户的宣传教育,严格管理和控制违规行为。林业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者也要对此加大巡查和打击力度。他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我们呼吁,请大家不要为了放生而放生。尊重自然本身,也是尊重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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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观察

放生还是杀生?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构成犯罪

近日,北京怀柔、安徽黄山惊现大规模放生狐狸事件,引发公众关注。一方面,那些人工饲养的狐狸,根本没有野外生存能力;另一方面,放生的狐狸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危害。而成都黄田坝鸟市那些以“放生”为名而出售的鸟类,也面临着同样的情况。业内人士认为,盲目放生无异于杀生,相关法律空白亟待填补,引导公众科学放生。

因此,根据成都市林业部门规定,按照经营批准的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比如画眉、八哥、鹩哥等,其他未经批准的,则禁止在市场流通。

放生鸟类,谁在获利?

人们买鸟来放生,表面上看来是鼓励鸟类回归大自然,而事实上这也催生着捕鸟行业,产生了“放生鸟”贩卖利益链条。

相关环保人士透露,其实市面上的放生鸟大多数都属于野生鸟类,从野外通过鸟网等违法手段获得,在捕捉、运输、储存乃至放生期间,不断会有鸟儿死去。有环保人士提出,“放生”事实上却是“杀生”行为。

在整个产业链条中,一部分人心理得到安慰,一部分人从中赚取利益,而最终受罪的还是鸟儿。

“三有动物”,捕售违法

记者查询相关资料了解到,根据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三有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

目前,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昆虫类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

此前就有相关媒体报道,有市民私自捕属于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壁虎获刑。同时河南市民逮87只癞蛤蟆被拘役3个月,因为癞蛤蟆同样属于“三有动物”,受法律保护。

森林公安指出,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每年三至七月为全省禁猎期,其间违反规定非法猎捕“三有”野生动物,一只就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根据最新法规,收购非法狩猎的“三有”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外,在非禁猎区和禁猎期私自捕抓“三有动物”的,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教育。华西都市报记者 何艾琳摄影吕甲

原标题:以“放生”为名卖野生鸟 成都黄田坝鸟市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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