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泸山,一只猕猴对过路孩子进行“骚扰” 资料图片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京举行。会议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国防交通法草案、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等。
■昨日,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做了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这是新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国务院相关报告。
野生猕猴突然伤人,辛苦养的鱼被“一行白鹭上青天”的白鹭吃得没剩几条,突如其来的黑熊把村里的鸡叼走了……在越来越强调动物保护的今天,人类和动物如何和谐相处,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如何维护人类的正常权益不受侵害,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昨日,26年来首次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再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对于野生动物致害赔偿问题,首次明确将由政府补偿,地方政府也可以和保险机构合作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的保险业务。
野生动物栖息地 建设项目要避让动物迁徙通道
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是《野生动物保护法》26年来首次修订以来第一次明确提出的。《草案》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以及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编制有关开发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比如,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要避让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也要采取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保护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 明确由当地政府补偿
辛苦养的鱼被白鹭叼走了,下山的黑熊把村民伤了……在保护动物的同时,如何让人们的正当权益不被动物侵害?《草案》特别提到,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而为了让赔偿能得到更好的执行,在此前的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参与讨论的人员提出,一些地方开展的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是否属于政策性保险,可以做相应研究。《草案》因此明确有关地方政府可以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如果要用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要的经费,《草案》明确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助。
野味别随便吃 除了十倍罚款,严重的还可获刑
《草案》特别规定,要求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同时,也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果违反规定怎么办?《草案》提出,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工饲养梅花鹿、娃娃鱼 将和野外种群分别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处长宋芳提到,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梅花鹿,已有几百年养殖历史,而娃娃鱼的人工养殖技术也较为成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这类型动物的人工种群,就可以移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这样比较符合有关国际公约,也与多数国家通行做法一致。
因此,《草案》提到,根据有关野外种群的保护情况,可以对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需要按照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而纳入了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允许利用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就要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来取得专用标识,靠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原标题:保护野生动物致财产损失将由政府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