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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一农贸市场"有场无市" 政府被告"不作为"

2016-05-20 14:32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四川新闻网巴中5月20日讯 2003年,巴中某房地产公司修建巴城东城(南门)农贸市场,该市场于2005年建成使用后却“有场无市”。该公司以巴州区政府在此期间未采取有效得力措施保障市场的正常使用属“不作为”,将巴州区政府推向法庭被告席。2016年5月18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巴州区商务局代表巴州区政府出庭应诉。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修农贸市场“有场无市” 政府“不作为”致损失上千万

5月18日上午9点,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巴中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巴州区人民政府“不作为”一案,庭审现场150余人旁听了此案。

据该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陈述,2003年,巴州区人民政府要求公司按照巴中市与巴州区两级政府的要求和规划,修建南门农贸市场。2005年,南门农贸市场建成后,巴州区政府未采取有效得力的保护措施保障市场的正常使用,其“不作为”致使公司筹集两千多万资金建成的市场不能正常使用和经营,前后共损失五千多万元。

原告方称,十余年来,原告数十、甚至数百次要求被告履行职责。市领导还亲自约谈原告的法庭代表人,召集被告及相关部门研究,均认为被告应当履行职责,并补偿相关损失及费用。但时至今日,被告仍进行拖延,不予受理,不让原告改变用途经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更改市场用途政府审核未通过 政府无权干涉经营自主权

随后,被告在法庭上称,南门综合农贸市场是原告方主动投资建设,该农贸市场是根据居住人口及区域位置、城市规划布局批准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原告要求更改其用途,不符合有关商业规划。被告对其原告提出更改使用用途请求依法进行审核,是依法履职行为,并非干涉其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针对原稿状告被告的“不作为”,被告代理人称,被告方十分重视城市市场建设及规范管理工作,期间多次与相关部门研究部署,下发多个文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针对该市场,政府给予了原告公益事业投入补助资金185万元,解决该市场公益岗位补贴资金,协调解决原告方历史遗留问题,为其经营发展打造良好环境。作为市场经营者有经营自主权,政府部门无权干涉,一旦干涉其行为,便违反了市场经营政策及法律法规。因此,对于该问题政府不存在“不作为”。

同时,被告代理人称,根据《行政诉讼》47条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应符合三个条件:首先,行政主体负有法定责任;其次,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最后,行政主体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所以原告提诉被告“不作为”违法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当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点:“不作为”致损失上千万 被告称原告犯逻辑错误

在庭审辩论环节中,原、被告双方针对“被告是否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其责任?被告未批准原告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行为是否干涉了原告的自护经营权?被告是否因行政不作为及干涉原告自主经营权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是否应当承担原告建设的资金利息?”,双方在庭审现场对案件进行了举证。原告出具了相关证据后,被告进行了辩述,认为原告诉请不成立,不符合客观事实,“犯了逻辑错误,以偏概全。”

法庭上双方经过举证辩论,针对被告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与干涉了原告自主经营权等问题存在争议。随后审判长当庭宣布,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基本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已经查清,将会在休庭后对争议问题认真进行评议,该案将择日宣判。

市民:旁听该案收获多 普法模式最易接受

在庭审现场,参与旁听的市民朱女士告诉记者,通过旁听,各方辩解使自己印象深刻,也加深了自己的法律意识,普及了相关的法律常识。同时学会了如何有效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像类似的普法模式应该多举行。因为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传播,会持续一段时间留在市民心中。”

“随着市民的法制意识增强,该类案件将会越来越多。同时也提醒市民,在维权的过程中要理性,注意保存和收集证据。”原告代理律师说。

(巴中新闻网 记者 李朝维 实习记者 朱天玲)

原标题:巴中一农贸市场“有场无市” 状告政府“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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