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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称被小孩撞倒案终审:撞人成立 小孩担责70%

2016-05-31 08:25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史建婷

放学路上,8旬老人伍义清自称被11岁小孩小林(化名)撞倒,致左股骨骨折,南充顺庆法院遂一审判处小林及监护人赔偿7万余元(本报曾报道)。判决书下发后,小林母亲表示不服,上诉至南充中级人民法院。

5月28日,记者了解到,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小宇在放学途中,作为已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未能注意路况,在公用同行的道路上不慎将伍义清撞倒,小宇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林方担责70%,赔偿伍义清老人47941.88元,余下由老人自行支付。案情回顾

8旬老人自称被学生撞倒一审获赔7.9万元

去年11月6日中午,家住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的80岁老人伍义清,正准备回家给女儿做饭,不慎摔倒在地。她自称,是被迎面走来几名学生,靠近自己一侧的“学生”将自己撞倒。

“我当时抓住了他的衣服,但他还是跑了。”据伍义清回忆,将他撞倒在地的学生,正是当时在镇上小学念五年级的11岁小林。随后,伍义清的女儿赶到现场,并将母亲送医,经诊断,伍义清左股骨骨折,鉴定为8级伤残。

事后,老人家属要求小林的监护人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后。老人及家属将小林和其父母告上法庭。小林母亲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自己曾多次问过孩子到底撞老人没有?孩子都说没有,自己也相信儿子确实没撞倒老人。林女士说,她也希望通过法院审理,能够证明儿子没有撞人。

2015年9月7日,根据南充顺庆区法院一审判决,小林父母需赔偿老人伍义清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3475.6元。

审判现场上述方提供新证据医保、赔偿金不可共享

对于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在判决书送达到小林的母亲时,表示不服。并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2月7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庭审。根据上诉方提供的材料显示,伍义清老人被撞后进入南充市中医医院的记录曾记载,在“入院病历”中有一项“患者自述于入院前约1+小时,在行走途中不慎摔倒”的事实。

对此,上诉方代理律师陈思宇、胥文提出质疑,如果确认伍义清被王宇撞倒,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不纳入基本基本医疗保险金保险范围。”因此,伍义清就不应该享受理赔。然而,伍义清却已向医疗保险机构办理了理赔手续,两方事实明显存在矛盾。

5月28日,记者从小林父亲姚先生所提供的判决书上看到。日前,南充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优势证据规则”确认小宇撞倒伍义清,适用法律正确。法院终审同时查明,伍义清老人在受伤后经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 4987.2元。至于伍义清老人病例记载其“自述不慎摔倒”这项新证据,南充市中院认为,这与老人被撞摔倒并无矛盾,且老人方表示这样做是为了报销治疗费。不过,经农村医疗报销的费用应当在先前认定的费用里予以扣除,老人实际损失为68488.4元。

判决结果学生方担责70%赔偿老人4万余元

双方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法院判决认为:小林在放学途中,作为已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未能注意路况,在公用同行的道路上不慎将伍义清撞倒,小林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书还显示,伍义清虽年近八旬,但其本身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该时间段是其所行走路段中的小学放学时间,也应当知道未成年人活泼好动的天性,其在该时间段行走,理当注意路况及避让而未能注意,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以全部责任由小林一方负担欠妥,以小林承担70%责任,伍义清老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南充中院作出判决:小林方赔偿伍义清老人47941.88元,余下由老人自行支付。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陈俊君

原标题:华西都市报—8旬老太称被11岁小孩撞倒案终审:撞人成立 小孩担责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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