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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代孕龙凤胎三个“妈” 监护权应该判给谁?

2016-06-17 20:34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 粱巍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婚后未能孕育的夫妇两人求子心切,想方设法找来卵子然后再“借腹”代孕生了一对龙凤胎。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双儿女才满三岁,孩子的父亲却突然罹患疾病离世,为此,公公婆婆和儿媳之间爆发了一场争夺孩子监护权的诉讼“大战”。

17日,上海一中院对全国首例失怙代孕龙凤胎监护权纠纷案做出终审宣判,判决对祖父母要求担任孩子监护人并进行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宣判后妈妈李琳抱着代理律师泪洒现场

再婚夫妇“定制”代孕龙凤胎

高俊是老高夫妇两人唯一的儿子。

2007年4月28日,高俊在经历了两段失败的婚姻后与同样离婚的李琳登记结婚。婚后,李琳向丈夫透露自己患有不孕不育疾病,主动提出希望抚养与丈夫有血缘关系的子女。

经过商量,两人决定以找人代孕的方式“圆梦”。他们通过网上找到一家代孕公司,购买了他人的卵子,并由高俊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委托另一名女性代孕分娩生育。

虽然前后共花费了数十万元,但高俊、李琳终于在2011年2月13日如愿获得了一对可爱的龙凤双胞胎小清和小诗。

丈夫遭遇不测公婆诉讼“夺宝”

祸福无常。2014年2月,高俊因急性胰腺炎经抢救医治无效突然离世。突如其来的变故在让两个孩子失去父亲的同时,也让高俊的父母和妻子之间因为孩子产生了无法调和的矛盾。

2014年12月29日,老高夫妇将李琳诉至法院,双方为接下来孩子的监护抚养问题对簿公堂。

老高夫妇诉称,儿子高俊是两个孩子的生父,但李琳与孩子无亲生血缘关系,故要求由其夫妇取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为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老高夫妇还拿出了一份居住在美国的女儿出具的承诺,证明女儿愿意协助他们抚养两个孩子。

李琳则坚决不同意老人的诉请,称:“两个孩子一直是我在抚养,应推定为我和高俊的婚生子女。如果无法认定为婚生子女,那他们自出生之日起便与我共同生活,亦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李琳的诉讼代理人也辩称,如法院无法认定小清、小诗为高俊与李琳的婚生子女或事实收养子女,那么在无法确定生母是否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也应驳回原告老高夫妇要求成为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权威机构进行DNA鉴定,结论为:不排除高俊父母与小清、小诗之间存在祖孙亲缘关系,可以排除李琳为小清、小诗的生物学母亲。

2015年7月29日,一审以李琳与小清、小诗之间欠缺法定的必备要件故未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以及代孕行为本身不具合法性,李琳与小清、小诗不构成拟制血亲关系等为由,判决小清、小诗由原告老高夫妇监护,李琳将小清、小诗交由两原告抚养。

二审认定监护权归属抚养母亲

一审判决后,李琳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5年11月16日上海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上诉案件,庭审中双方围绕着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李琳与小清、小诗是否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小清、小诗的监护权归属问题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辩。

李琳当庭称:“如果获得孩子的监护权,我将以自己的能力抚养,并同意法院将两名孩子继承所得的财产冻结,等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再给孩子。”李琳还表示,如其取得两名孩子的监护权,会同意公公婆婆探望孩子。但这一番表态并不为老高夫妇所接受,他们始终坚持要求取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清、小诗是李琳与高俊结婚后,由高俊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两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高俊、李琳夫妇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高俊去世后又随李琳共同生活达两年,李琳与小清、小诗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作为祖父母的老高夫妇,监护顺序在李琳之后,故其提起监护权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由李琳取得监护权亦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老高夫妇的原审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主审法官:代孕行为违法 儿童利益为大

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关系到代孕目的的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代孕所生子女的权益保护等,更需考虑到公众基于传统的伦理观念、文化背景等的接受程度。

目前,我国法律对此缺乏相关规定,理论上主要有血缘说、分娩说、契约说(或称人工生殖目的说)、子女利益最佳说之四种学说。

本案合议庭审判长兼主审法官侯卫清认为,“分娩说”符合传统民法中“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亦与其他两种人工生殖方式中的亲子关系认定标准相同,且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原则及价值观念。另外,“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亦与我国目前对代孕行为的禁止立场相一致。

由此认定,本案中作为代孕所生子女,其法律上的亲生母亲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为代孕者;法律上的生父则为具有血缘关系的高俊。由于高俊与代孕者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所生子女当属非婚生子女。

侯卫清表示,无论对非法代孕行为如何否定与谴责,代孕所生子女当属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均应给予一体同等保护。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双方的监护能力、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监护权归李琳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此认定,小清、小诗的监护权应归于李琳。

原标题:一对代孕龙凤胎三个“妈” 监护权应该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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