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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供给侧改革楼市调控51条细则全文(2)

2016-06-22 08:15   来源: 成都市政府网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史建婷

三、积极支持企业发展

(十一)降低企业开发成本。

29.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2%,非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2.5%。(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30.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公建配套用地,移交后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31.减半收取临时接电费(施工用电保证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按相关规定减免保证金。(责任单位:市建委)

32.对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核验工作时限缩短为1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公资交易中心)

(十二)鼓励企业创新产品。

33.支持楼宇企业利用商业、商务办公场地,打造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按免租孵化期限(不低于1年)给予房租补贴。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科技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办发〔2015〕43号)规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4.鼓励企业开发建设成品住宅,按照要求开工建设成品住宅的优良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成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报建费允许缓交50%,缓交期限为一年。企业不按时补缴缓交报建费的,不予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征收超期缴纳的滞纳金, 并予以不良信用记录。对符合环保要求和质量认定,且成品住宅占比大于50%的商品房项目,或者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高于该项目应达标准10%(含)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按认定的成品住宅面积或装配式方式建设的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环保补贴。(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35.放宽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主体,将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登记主体由银行扩展至所有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36.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和负债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不属于征收增值税项目。(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37.鼓励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责任单位:市建委)

四、切实优化市场环境

(十四)强化企业监管。

38.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经营行为的日常动态核查,年度抽查率不低于企业总数的5%。对信用等级差或信用预警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予以重点核查,优秀信用企业免于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和规范。(责任单位:市建委)

39.对报名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开发企业进行信用核查把关。发生拖欠工程款引发民工工资拖欠、项目停工等违法行为、屡次违法违规导致信用等级差或信用预警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或主要股东是其他重点监管开发企业主要股东的企业,以及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企业,均不得在我市参与土地竞买。(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公资交易中心、市国土局)

40.建立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核和企业信用状况挂钩机制。严把开发企业信用核查关,因信用等级差或信用预警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资质不得升级、在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承担新的开发业务,逐步清出不良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单位:市建委)

(十五)防范市场风险。

41.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本意见实施后新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申请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达到:规划地上7层及以下的需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规划地上8层及以上的需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的1/2以上且不少于7层。(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42.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者权益。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商品房市场异动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房管局)

43.加大对各类违规销售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曝光力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解读相关政策,增强消费信心,稳定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建委)

(十六)完善公建配套。

44.加强拟上市出让宗地周边独立占地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土地统征、整理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对出让宗地周边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同步建设,未完善配套或未纳入同步建设计划的,暂停该宗地上市。(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45.优先实施出让宗地及周边区域道路、绿地、公共交通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出让地块区域基础设施配套水平。(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46.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应与开发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如单一地块项目分期实施,公共配套设施应纳入第一期报建。(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

47.开发企业未按要求同步建设、移交公共配套设施的,在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重点监管,不得在我市再参与土地竞买。(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公资交易中心、市国土局)

五、严格落实属地责任

(十七)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48.各区(市)县要建立房地产风险防控台账,根据不同情况设立风险等级,对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项目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对其负责人要开展经常性约谈。(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房管局、市金融办)

49. 各区(市)县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与街办(乡镇政府)要形成合力,建立会商机制,协同调处各类群体性事件和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

(十八)强化目标管理。

50.市政府将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力争用五年时间,基本解决区域性、结构性过剩问题,实现供需基本平衡。(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级相关部门)

51.各区(市)县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出台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对去库存工作推动不力的区(市)县,及时进行约谈。(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成都市房地产市场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

原标题: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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