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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两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

2016-07-15 08:15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廖雅莉   责任编辑: 史建婷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录用公务员。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对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工作职责特点的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和聘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原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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