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发布典型案例。该县胡集镇三新村居民朱某,因其原居住房屋与新长铁路轨道路基较近,火车通行的震动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和地基下沉,朱某起诉新长铁路公司获赔148000元。
朱某诉称,1994年12月,原江苏新淮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征用所在村组土地用于铁路建设。因涉案铁路轨道路基距离其南屋西侧仅7米,自己一直生活在过往火车的噪音中,且火车通行的震动造成房屋出现开裂和地基下沉,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现该房屋已无法正常居住使用,朱某要求铁路公司赔偿因搬迁房屋而产生的经济损失50万元,并偿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而新长铁路公司辩称,该工程经国家正式验收合格,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朱某称列车运行造成其房屋开裂无法居住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列车长期运营产生嗓音和震动对朱某的正常生活和房屋使用影响较大,现该房屋墙体已出现较深裂缝,朱某的居住环境因列车的正常运行不断恶化,现只能搬迁来保障朱某维持不低于列车运营之前的生活质量。
法院认为,原新淮铁路的运营对朱某的居住房屋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新长铁路公司与新淮铁路公司资产整合,由被告吸收原新淮铁路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朱某经济损失148000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长铁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经法院调解,朱某得到了应有赔偿,新长铁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朱某撤回了对新长铁路有限公司的诉讼。
原标题:火车经过引起房屋下沉 村民起诉铁路公司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