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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食药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即可获奖励(2)

2016-08-04 19:27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史建婷

保健食品领域:

1.生产经营假冒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健食品。

2.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批准证书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

3.非法添加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不按照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工艺生产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委托生产或受托生产保健食品。

5.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

6.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声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并违法销售。

 药品领域:

1.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2.医疗机构制剂未经许可擅自对外调剂。

3.未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或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或炮制规范进行药品生产和配制。

4.伪造或变造药品生产(配制)记录。

5.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6.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

7.编造、利用虚假资质销售或骗购含麻黄碱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8.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或者抗生素类药品中,违反特殊药品或药品分类管理相关规定。

9.违反直接接触药包材管理规定,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使用不合格药包材。

10.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

11.中药材专业市场内销售假、劣中药材。

12.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进中药材。

13.知道或应当知道药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或使用。

14.采取“走票”、“挂靠”等方式非法经营药品。

15.需要冷藏或冷冻的药品在其储存、运输过程中脱离“冷链”。

医疗器械领域:

1.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3.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5.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6.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7.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8.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9.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化妆品领域:

1.销售过期、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

2.销售无中文标示或者未经批准、备案、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3.生产或者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4.生产或销售无质量合格标示等违反国家化妆品标示标签管理规定化妆品。

5.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相关标准化妆品。

6.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生产。

除以上情形规定外,对于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法定的许可证、注册证、行业规范证证书等未依法取得或者已到期、注销、吊销后仍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试用活动的情形。

怎样举报奖金最高呢?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新奖励办法将采取三个等级。一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该等级的举报按案件货值金额8%-12%奖励,按比例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该等级的举报按案件货值金额4%-8%奖励,按比例金额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奖励。三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但能够间接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所举报的线索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和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提供了帮助。该等级的举报按案件货值金额2%-4%奖励,按比例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原标题:成都:举报食药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即可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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