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官网获悉,《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历史建筑物的认定、保护、修缮和合理利用等方面做了规定,请市民在9月3日前将意见反馈回市政府法制办。
意见稿明确了认定标准,即建成五十年以上,符合下列六种情况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符合这些规定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也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根据意见稿,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严禁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外部设施,应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意见稿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设施等向社会开放。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参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利用。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禁止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