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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砸马蜂窝蜇伤8岁娃成被告 被判赔偿2万余元

2016-08-16 07:11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放学路上,广安少年小龙捡起石头砸向路边一个马蜂窝,随后跑开。受到刺激的马蜂倾巢出动,将恰巧路过的同村一名时年8岁的少年小瀚多处蜇伤,好在抢救及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医药费花了几万元。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武胜县法院认定,小龙朝马蜂窝扔石头的过错行为系小瀚被马蜂蜇伤的主要原因,判小龙的监护人承担60%的民事责任,赔偿小瀚一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25373.06元。

少年砸马蜂窝

致他人被蜇住院

小龙家住广安市武胜县某村,今年13岁的他成了一起民事索赔案件的被告。

2015年10月14日下午,他在放学回家途中看见路边有一小块马蜂窝,随手捡起一块石头转身向蜂窝扔去,随即赶紧跑开。此时,同村的小瀚刚好从此处路过,时年8岁的小瀚赶紧绕道而走,但被“激怒”的马蜂倾巢出动,将小瀚团团围住。听到附近群众的呼救声后,小瀚的爷爷跑到现场用火驱走马蜂。小瀚父亲说,小瀚的头、颈部多处被马蜂蜇伤。

当天下午,小瀚被家人紧急送往武胜县医院医治,医院对小瀚出具了病危通知书。小瀚随后被转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经诊断为蜂蜇伤、中毒性肝炎、急性肾损伤、中毒性脑病等,好在抢救及时,小瀚很快脱离了生命危险,半个月后出院。期间,小瀚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

少年监护人被判担责

赔偿2万余元

“马蜂窝之前在树上,不知是谁捅了下来,蜂巢没清理干净,还有部分马蜂。”昨日,小龙的父亲秦先生说,小瀚出院后,他曾主动提出拿2000元给小瀚一家作为“人道主义上的补偿”,但小瀚家人没有接受这笔钱。

对此,小瀚的父亲蒋先生在电话里向成都商报记者证实确有此事。在他看来,正是因为小龙朝马蜂窝扔石头,才导致马蜂飞出将儿子蜇伤,小龙应承担主要责任。今年初,小瀚一方将小龙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给予民事赔偿。在法庭上,小龙的父亲秦先生辩称,当天小龙之所以朝马蜂窝扔石头,是因为马蜂试图蜇他。不过,小龙此前在接受派出所调查时承认砸马蜂窝是自己的故意行为。法院最终没有认可秦先生的说法。

经法院审理查明,当天将小瀚蜇伤的马蜂窝,是事发前十天左右由其他人从树上取下时留下的,但目前无法找到此人。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武胜县法院获悉,法院审理认为,小龙朝马蜂窝扔石头的过错行为,系小瀚被马蜂蜇伤的主要原因,判定由小龙的监护人承担60%的民事责任,赔偿小瀚一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25373.06元。目前,小龙的父母已履行赔偿责任。

焦点解读

1

砸马蜂窝的少年为何要担责?

承办本案的武胜县人民法院乐善法庭负责人张明涛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被告方辩称小龙是因被马蜂蜇才用石头扔马蜂窝,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且辖区派出所在调查时,小龙称是因好玩才扔石头砸马蜂窝。而小龙扔石头的举动直接导致马蜂受到刺激,将随后路过的小瀚蜇伤,其过错行为系小瀚被马蜂蜇伤的主要原因,根据其过错程度,在本案中应当承担60%的民事责任。

张明涛进一步解释,如果小龙是在被马蜂蜇的情况下扔石头砸马蜂窝,那么小龙则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需做适当经济补偿。

2

最先捅马蜂窝的人是否也要担责?

张明涛表示,最先将马蜂窝弄到地上的人在本案中被称为案外人,作为案外人在野外采摘蜂窝时,应当充分预见毒蜂的危害性,应在处理蜂窝时做到干净彻底,防止剩余马蜂攻击他人。本案中,案外人未彻底处理干净蜂窝,埋下严重隐患,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前,法院曾告诉小瀚一方,可追加案外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对方一直没找到案外人,法院只能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对于案外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本案不予处理。在小瀚一方找到案外人后,可另行向案外人主张权利。不过,张明涛表示,即便找到案外人,也并非与小龙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对小瀚而言,案外人与小龙是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成都商报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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