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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县法院“未判先罚”商人公司900万元(2)

2016-08-16 18:47   来源: 中青在线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史建婷

有学者质疑涉案财物处置方式

在代理律师和受访学者看来,前述涉案财物处置方式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最令人困惑的是法院“未判先罚”900万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认为,在没有做出判决之前,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查封、冻结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直

接罚没了公司900万元,等于是转移财产,“涉案财产在没有做出判决认定之前,是不允许这样处理的。”

王殿学律师也认为,在没有宣判之前先行罚没,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有滥用职权之嫌。

对于“冻结896万应收货款”这一问题,郭华说,法院冻结令有两种形式,第一种为原来是检察院查封的,移交到法院后,通过法院冻结令的方式再次查封;另一种是法院跳过检察院直接冻结。他表示,此时,应该弄清款项是否涉及案情,如果与行贿等违法行为无关,就不应该冻结。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也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对此,代理律师发现,检察院、法院查封的3套房产中,有两套是案外人梁婳、梁浩名下的个人财产,“与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被查封”。

郭华认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需要弄明白梁材是否用了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去买房,只有行贿期间所获得的收入才算违法犯罪所得,其他利益不能纳入这个范围。但举证责任在控方,若控方证明不清楚,法院就不能认定是梁材的非法所得。

张雪峰律师告诉记者,他们估算梁材约有价值3200万的财产被查封、冻结或罚没,但是,即使检方指控成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梁材被判处的罚金也不会超过行贿款的两倍即592万元,加上应追缴的1309万元违法所得,也远不及3200万元。

王殿学说,他发现,关于涉案财产,案件刚发生就予以超额查封、扣押,或者查封期间违法处置,或者案件纠错后财产仍不返还等现象屡见不鲜。对此,郭华也表示,公检法机关对涉案财产的处理是有规定的,但目前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时候确实会出现“重人身、轻财产”的情况。

原标题:湖南一县法院“未判先罚”商人公司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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