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4
很多自媒体平台对王宝强妻子马蓉和经纪人宋喆真名真姓进行披露和传播,这些自媒体平台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或姓名权、肖像权问题?
诊断人:金牛区人民法院法官石磊
诊断意见:网上的不实传播肯定要承担民事责任。网络发布未经证实的内容,比如子女的亲子鉴定报告,构成连带的侵权责任。网络是现代社会的传播媒介和平台,恰恰更应该监控有序。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侵权作为专门的规定,进行了规范。如果造成了影响,网络平台应当及时删除,对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子,不宜进行评判,如果网络擅自评判并传播,存在侵权的风险。
病情5
有网友散播虚假王宝强妻子开房照片,或者搭车营销,标题为王宝强妻子偷情视频,打开后却是自身宣传广告,此类行为如何定性?
诊断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陈宾
诊断意见:这已对当事人构成名誉侵权,若存在精神损害,还需赔偿精神损失。另外,虚构当事人视频以吸引公众眼球,达到自我宣传的目的,此行为构成侵权,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等。
3
抚养权
诊断书
临床
孩子抚养权如何处理?
诊断人:四川省律协民商委副主任、家事律师张承凤
诊断意见:如果王宝强希望争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在诉讼中一并提出,如果马蓉在此段婚姻中确实存在过错,王宝强在争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上是有利的。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并尊重孩子意愿的情况下,裁判抚养权。在实践中,大量的过错方往往是男方,如果孩子较小的话,母亲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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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诊断书
王宝强在起诉离婚时,提出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临床1
诊断人:家事律师张承凤
诊断意见:如果有显性的证据可以作为直接的证据证明财产,比如房产代购协议,这在北京、上海是较为普遍的。如果没有协议,支付购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也能作为间接证据,如果有证据显示这些购房款是从王宝强或马蓉的账户上转出的,也能作为证据。即使不能证明房子是共同财产,也可以证明所转入的资金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王宝强是否可以对各种“包”之类的生活用品提出分割?
临床2
诊断人:家事律师张承凤
诊断意见:“包包”的分割问题,还真得看情况,如果包包的价值属于占据家庭财产比重较大的话,申请人则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特别是奢侈品、收藏品等价值不菲的包包,如果包包的价值所占家庭财产的比重较小,则只能被认定为是个人生活用品,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关键是看包包所占家庭财产的比例和法官的个人认识。比如在本案中,价值几十万的包包,相对于家庭财产过亿的王宝强家庭而言,很难不被认定为马蓉的个人生活用品。
有网友称马蓉事前大量转移公司财产,在夫妻公司里面,如果的确存在一方转移财产,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