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原文
第六条第三项: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案件回顾]
2014年11月,郫县某局收到县纪委转办的反映“职工长期占用管理站公房用于个人进行谋利”信访件后,原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局长安排人员进行调查。查实违纪事实后,该副局长在未纠正和制止违纪行为情况下即书面回复县纪委,称已责令该职工停止占用国有资产营业。此后,这一问题被再次举报。
[剖析]
作为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局长,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对信访件办理不认真负责,在处理本单位职工的违纪问题的工作中失职失责,在监督管理上失之于宽松软,发现问题后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尤其是对查实的违纪行为未进行制止纠正,致使同一信访问题被再次举报,造成不良影响。2015年9月,该副局长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真担当,监督责任就会落空,党风廉政建设就会出问题。敢于执纪亮剑、勇于治腐纠风,是纪检监察干部的肩上之责。发现问题不如实报告、不及时处理,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在违纪违规问题面前当好人,却为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蔓延打了气、壮了胆、埋下更大隐患,必须严肃问责。
本报记者 王伶雅